懲戒法院判丁允恭未性騷 監委上訴

監委紀惠容(本報資料照片)
監委紀惠容(本報資料照片)
丁允恭(本報資料照片)
丁允恭(本報資料照片)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在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發生桃色風波,經監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遭判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但未認定性騷擾。提案彈劾監委紀惠容第一時間表達遺憾,昨再指此案造成痛苦的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以及這個不平等對女性的暴力,她已於4月16日提出上訴。

懲戒法院上周收到監察院的上訴書後,二審合議庭已將監院的上訴狀寄給丁允恭,要他提出書面答辯狀。

提案彈劾丁允恭的監委紀惠容昨說,懲戒法院僅以丁與Y女在單一照片裡穿著整齊,認為難以認定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判定丁無性騷擾,但性騷擾常是連串發生,並持續影響當事人,懲戒法院卻片面切割,難以服人。

紀惠容說,懲戒法院原判決從未詢問過Y女是否感到損害她的人格尊嚴或感到敵意,且未審酌Y女已於2017年2、3月多次以LINE或電話對丁允恭表達拒絕追求,但丁罔顧Y女的意願與主觀感受,因此Y女新男友A男曾向當時丁妻投訴丁允恭騷擾Y女的事實,並經丁允恭證實,這就適用於《性騷擾防治法》;紀惠容強調,本案問題並不在於情慾,而在於違反Y女意願、傷害隱私和權力壓迫。

未料,紀惠容提上訴之舉,引發監院內部不滿,認為她不尊重且破壞體制。

依規定,若要上訴,須在懲戒法院一審公布後20天內提出。紀惠容考量時效性,已提上訴,但有監委認為,懲戒法院的懲戒書是給監察院長陳菊,並非個別監委,監院內部有合議制,並非個別監委想怎麼做就怎麼做。

不過,也有監委替紀惠容緩頰,指過去為了時效性,可由提案監委核議,逕行決定是否提上訴,紀惠容此舉是循慣例,並沒有不合法。

紀惠容受訪時略顯無奈地說,過去也有單一監委提上訴的案例,她是依照慣例,她提上訴,是完成內部核簽程序,再送懲戒法院。據了解,原與紀惠容共同調查的監委王美玉,已退出上訴程序。

另外,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吳振富要求女助理為他按摩刮痧、處理私務,遭監院彈劾後,懲戒法院日前判吳振富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桃園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提案彈劾的監委王美玉昨表示尊重,但認為吳振富透過助理探詢法院內其他女性同仁感情狀況,此舉已構成公器私用,可惜懲戒法院認為無懲戒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