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看見孩子們已經將音量開到最大的無聲吶喊嗎?

(示意圖/來源為Pixabay)

 

◎黃致豪(執業律師、司法行為科學研究者、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關於現代司法行為科學(forensic behavioral science,也就是包括心理學、精神醫學、腦與神經認知科學等在司法領域的應用研究),在歐美早自西元十九世紀末,便已經有雨果‧閔斯特伯格(Hugo Münsterberg,1863-1916)以降的諸多學者與實務工作者,不斷地在各個領域深耕研究,累積實證證據,希望進一步瞭解人類思維與行為,和各種法律議題之間的關係。

 

也正因為人的思想與行為模式極其複雜,從來不易歸因於單一因子或事件,因此無論從科學、法律,甚至哲學的觀點,長期浸淫於司法行為科學與法律的實務工作者,其累積的知識越多,往往越不願走那條思考上的捷徑,不希望把犯罪單純地簡化為犯罪者一身、一時、一地的個別行為,進而主張單純地給予對應的懲罰或殺戮。

 

因為這樣的認定,根本無助於解決人類所面對的犯罪或司法問題,只是找出一頭供多數群眾洩憤的代罪羔羊而已。

 

在臺灣,或許是因為司法行為科學的研究相對不備,又或許因為身處於「後解嚴社會」的我們,其實從未經歷精神上的真正解嚴,因此我們對於犯罪的觀點向來侷限於「犯罪即應重罰/處死」的膝反射式思維。無怪乎華人社會直至現代,仍對於包青天式的虛構王權正義瀰漫著近乎盲目膜拜的信仰,往往認為對犯罪與犯罪者的研究、理解與追尋相關脈絡,根本是浪費時間。

 

我身為一個司法實務工作者,同時也是司法心理學研究者,在每每必須面對「人人皆曰可殺」的重案被告時,基於對法律與科學的理解,沒有奢侈的空間可以忽略每一個重要的提問,以及其背後的行為科學意涵。律師的職責要求我必須竭力為每一個被告辯護,無論被告是否為社會所喜;科學的訓練則迫使我必須不斷地往下扣問:「是哪些因素造成的影響?有哪些證據?」這般擾人亦復自擾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身為人父,我自覺有義務去理解「一個人是如何變成這樣的」。以確保自己不會在教養上走入相類的死胡同,無意間影響下一代。而這樣的感受,在臺灣社會集體經歷臺北捷運的隨機殺人事件後,尤其濃烈而迫切。

 

依據審理北捷案法院審判期間所公開的資訊指出:北捷隨機殺人案的被告鄭捷,他之所以犯案,乃是渴望被人殺死;而這樣的念頭在他很小的時候就有了。鄭捷似乎並未遭遇任何來自家人的虐待,雖然就學有挫敗,但似乎也未經歷重大的霸凌或傷害。他生前在法院曾自述,小學時因為與兩個女生起了爭執,而起了殺人的動機;而在國中時,經歷師長全班集體性的體罰,也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恨意。

 

果真如此,他為何不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報復?而是選擇在成年後,以如此激烈的手段來抹除自己,同時在世人心中留下一個最惡劣的恐懼印記?即便是他本人,似乎也不知道上述問題的確切答案,以及究竟如何把原生的動機,最終轉變成對陌生人或社會全體的殺意誓約。

 

就此而言,我的觀點與本書身為心理學家的作者所思索的,不謀而合:這樣逸脫常人理解範疇的犯罪,或許是一種將音量開到最大的無聲吶喊;在這樣的吶喊背後,是因為嚴重疏離感造成的無限絕望。

 

當一個兒童或少年經歷長期的嚴重疏離、無力與絕望後,終於習得了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自此再也找不回自我的價值與認同。最終他決定了,既然自己如此不被注意,以至於必須考慮在絕望中,透過某種宣示性的行為來換取世人的目光。

 

這種宣示行為的終極呈現方式,就是透過隨機的殺戮來抹除自己的存在,同時最後一次將自己的身影投射入所有人的心中—哪怕換來的是最深切的厭恨與恐懼。此時,由國家賦予的、以殺戮為名的刑罰,便為這樣的宣示行為打下了最強的聚光燈。

 

這種透過國家來殺害自己的行為,通常伴隨著大規模的周邊傷亡。這種被指為「人神共憤」、「罪無可逭」的處境,或許正是此類犯罪者渴望的最後一哩路:自我毀滅,同時又得到社會的注意。

 

事實上,除了本書舉出的日本相關案例與研究,遠在世界另一端的美國,近代同樣有難以計數、怵目驚心的各種隨機屠殺事件,例如:一九九九年,科倫拜高中隨機殺人案(由兩名高中生 Eric Harris 與 Dylan Klebold所犯);二○○一年,加州聖地牙哥山塔納高中隨機殺人案(由 Charles Andrew Williams 所犯);二○一二年,康州紐鎮胡克小學隨機屠殺幼童事件(由 Adam Lanza所犯);二○一二年,科州奧羅拉「黑暗騎士」隨機殺人案(由 James Holmes 所犯),在在指向上述的行為模式與犯罪心境。

 

問一個鄉民都愛問的題目:身為司法行為科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難道我主張的是不去懲罰這樣的重大反社會行為嗎?不去撫慰被害者與其家屬嗎?

 

當然不是。事實上,各國法院判處這些人死刑或無期徒刑,從未間斷;而我們的社會與法律體系更從未展現對於事發脈絡的一絲理解與寬容。可惜的是,行刑過後,被害者與其家屬同時也被國家與媒體遺忘在悲痛的深淵中,任由巨大的憤怒與無力感與他們為伴,在黑暗中度過餘生。

 

但在個案的刑罰以外,我們仍然有展望未來的責任。從行為調整與矯治為前提的刑罰論觀點出發,這樣的反社會行為必須透過懲罰與矯治來建構病識感(insight),進而設法重塑─真正能在行為與意識上,讓被害者與其家屬取得一個真摯了結(closure)的受刑人。至少,遠比快意懲罰更重要的,是我們該如何透過檢視此類犯罪脈絡,設法挖掘出足以減少,甚至避免日後類似事件發生的相關因子或相關徵兆,讓下一樁事件別再發生。

 

隨機殺人犯罪者的肖像,不分國籍,在犯下如此駭人聽聞的罪行之前,常有著類似的輪廓:「像空氣一般沒有存在感」、「看起來覺得好寂寞、好疲累」、「嚴重的疏離感」、「認真文靜,個性溫順」、「家庭關係形式化」、「深切的權威認同」、「想做一個了結」、「生命與世界實在太無聊了」、「已經很努力了,卻仍然無法達到期待」、「透過網路或其他媒介吐露想法,在現實生活中卻幾乎無言」等。既然有跡可循,那麼透過真摯的研究、教育觀念的導正,以及建構社會安全網政策,或許並非全然沒有避免的機會;透過檢視這些徵兆,進而對於大規模的隨機殺人行為,進行早期介入(early intervention)。

 

但當我們的社會與媒體沉迷於刑罰、殺戮;當多數家庭的雙親汲汲營營於長工時的餬口謀生,連親子間的談心都成為一種奢侈,這時又有誰能感受孩子們在日趨形式化與失能化的教育體系、家庭單位中,所陷入的疏離泥淖?誰能以關懷的角度注意這些跡象?又有誰來陪伴孩子們走過這段孤獨的旅程,直到他們可以重新站起?

 

當孩子們已經把無聲吶喊的音量開到最大時,我們這些掩耳拒聽、有眼難視的成人,以及這個以我們為主體所構築的社會,又何能完全撇清責任?

 

本文節錄:【誰都可以,就是想殺人:被逼入絕境的青少年心理】一書/下圖來源為時報出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