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柬埔寨協助一名性侵犯辯護之後,他贏得了官司

作者:李采宸/換日線專欄

這個暑假,我很幸運獲得教育部青年署「新南向深度研習計畫」的補助,前往柬埔寨首都金邊實習。我實習的機構為"International Bridges to Justice",其總部位於日內瓦,目前在超過 30 個國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務或是訓練,機構的宗旨為「每一位公民都應享有法律的保障,避免受到殘忍和不當的逼供貨懲罰,享有公平的審判。」

實習的內容有很多,如:方案撰寫、募集資金、採訪被告、代機構發言、研究等等,而我也不時要跟著律師到法庭紀錄辯護的過程。我們律師辯護的案件各式各樣,案件可能是來自法官委託、家屬請託或是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派案,經過機構審核為符合服務對象標準後,便會展開偵查及辯護;而我也逐漸從中學習如何從不同角度切入、理解案件。

「當天妳穿了什麼?」

有天,機構律師辯護的對象被指控使用暴力並且意圖強姦,在潛入受害者家中後,以掐脖子、賞耳光的方式試圖侵害受害者。我們的案主,也就是被告,表示自己因為在醫院上班,所以朋友請他去看受害者身體狀況,其並沒有要侵害她的意思,僅僅想要協助她。

說實話,雖然身為案主的辯方,其證詞我實在有點難以相信,但也有可能是翻譯上有所疏漏。我兩度和我們的律師確認案件內容後,便沒有再多說什麼。

「所以當天妳穿了什麼?」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一位女法官問了提告的被害人。當下的我震驚不已,不敢相信一位女法官居然問出了這樣子的問題。不知道她期望聽到什麼樣的答案──難道,被害者穿了一套性感的睡衣,所以犯人被引誘就不是她的錯?

"What were you wearing?"展覽。圖/chicagotribune
"What were you wearing?"展覽。圖/chicagotribune

想起先前曾經聽聞的展覽"What were you wearing?",這個由美國 University of Kansas 和比利時聖約翰社區中心相繼舉辦的展覽,他們將被侵犯者當時身穿之衣著展覽出來,可以看到被性侵可以發生在任何人、任何時間、任何地點。

我們每個人都很有可能曾經直接或間接地責怪受害者,但透過這個展覽,他們希望讓大眾理解,這個社會應該要停止將被性侵這件事情歸因於受害者。

我想信女法官並非惡意,然而不僅是柬埔寨,在各國審理性侵或相關案件時,執法人員都應該要有更強的性別意識觀點,避免受害者受到二度傷害的可能性。

難以蒐證的性侵案件

最後,我們的律師以「沒有證據及證人」為由,想要推翻這一案件。但也確實沒有理由:提告被害人收下了被告加害人家人的和解金後,仍堅持提告,不免讓人懷疑他們的企圖。但是以意圖性侵的案件中,因為沒有做出實際的侵犯動作,連驗傷都沒有辦法做,實在也難有證據。

強姦犯很可惡嗎?對,他很可惡,但是長期的社會文化都告訴他可以這麼做、他身旁的朋友都這麼做,這樣的觀念就會直接或間接在他心中發芽;此單一事件可能可以衍伸到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偏誤。

若被告沒有實際犯下罪行,那我們當然要幫他,不讓他被冤枉。但就算被告實際犯下罪行,我們仍應該要幫他;因為,第一,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 11 條:「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的無罪推定而原則,我們不應在尚未審理之前就以正義自居,將罪名附加在被告身上,他有權利請求一名律師替他辯護。

第二,縱使是強姦犯,讓他犯下罪行的成因可能是來自於家庭、社會、同儕等,即便大家可能會說:「他朋友這麼做他就跟著這麼做?」我也完全認同他沒有這個權利,只是我常覺得,我們身邊的人,可能是你,可能是我,常常也是默默種下強暴犯犯下罪行的種子,你我都有責任。

建置「加害人」防護網,人人有責

如同台灣發生令人痛心的小燈泡事件時,小燈泡的母親出面沈痛呼籲,希望能從根本、從家庭、從教育,來讓這樣子的人消失在社會上,「我希望我們以後的子子孫孫,都不要再出現這樣子的人」。事件發生的起源仍是來自教育、家庭、社會,我們應該做的是回過頭來看這個社會出了什麼問題,同時不要輕看我們影響身旁朋友想法所能帶來的力量。

現在我們能做的,就是讓加害人仍然享有基本的法律扶助,不讓犯人認為這個世界沒有他的容身之處,「我們還正在幫你辯護、我們還願意傾聽你的證詞;縱使你犯了罪,也請你不要先放棄了你自己。」

法律資源不該限於社會上部分的人,這是我們每個人在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人權。而此資源更是不該成為有錢人的專利,尤其在柬埔寨這樣賄賂頻繁的國家,還需要我們更多傾其心力的付出與努力。

※本文由換日線網站授權刊載,原標題為《 海外實習】我在柬埔寨協助一名強姦犯辯護之後,他贏得了官司》,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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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社工系念了四年,不學無術,除了學會反思還是反思,期許自己走在人生的路上,能繼續迷遊、繼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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