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機關拒同婚登記 法官宣告:違憲

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同婚訴訟,並指出戶政事務所駁回同婚登記的處分「顯然已違法違憲」,而這也是釋憲後首起同婚訴訟開庭。(圖/中央社資料照)
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同婚訴訟,並指出戶政事務所駁回同婚登記的處分「顯然已違法違憲」,而這也是釋憲後首起同婚訴訟開庭。(圖/中央社資料照)

今(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作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布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實屬違憲,過去曾有3對同性伴侶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今(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其中一案,並指出戶政事務所駁回同婚登記的處分「顯然已違法違憲」,而這也是釋憲後首起同婚訴訟開庭。

全案緣於2014年8月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卻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其中有3對同性伴侶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由於隔年8月遇到祁家威聲請釋憲,3個案子暫停訴訟,直至今天重啟審理。

戶政機關表示,當時駁回2人的婚姻登記是照《民法》規定結婚須一男一女,現在經過釋憲後,將依照內政部函示處理,但在立法機關未明確訂定同性婚姻相關法令之前,仍不能受理同性婚姻登記申請,僅能註記為同性伴侶。

而伴侶盟律師團表示,既然民法已被宣告違憲,法院應判決該3對同性伴侶可以即刻適用民法登記結婚,讓同性伴侶不必再空等2年,避免讓同性伴侶忍受行政及立法怠惰帶來的違憲危害。

法官對此指出,戶政事務所人員拒絕同性結婚登記,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實屬違法,並詢問戶政是否要先把原處分撤銷,雖法院可將原處分撤銷,但可能無權令戶政兩人登記婚姻。另外也諭知,要求戶政具狀表示現行審查結婚的法律要件以及檢討原處分的適法性,本案準備程序終結,預計9月底開庭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