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賴房租搬電視 一審判4月

李姓男子跟鍾姓女子冒用他人證件租屋,無力支付租金時候,房東要求返還房屋,竟然把42吋液晶電視機一起搬離,房東發現報警處理,法院判處兩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天,全案可上訴。(李明朝報導)

桃園法院調查,李姓男子和鍾姓女子兩人是男女朋友的關係,李男撿到杜姓女子的身分證及健保卡侵占,並基於偽造私文書的犯意聯絡,民國104 年2 月持著杜女的雙證件租屋。

李男及鍾女僅交付8千元及5千給房東後,無力再支付租金,經房東協調,兩人同意返還房屋,不料兩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的犯意聯絡,搬離租屋處時,將屋內價值2 萬元42吋液晶電視機搬離,房東點收時發現,立即向警方報案處理。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終結,判處兩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侵占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天。全案仍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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