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拒染疫房客承租 最重罰15萬

圖為房仲店面。(本報資料照片)
圖為房仲店面。(本報資料照片)

本土疫情持續增加,疫情指揮中心及內政部昨表示,租屋族群若確診新冠肺炎,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承租,也不得因房客在家實施居家檢疫,而歧視合法租屋權益;違反者將依法最重可處1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內政部指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檢疫者的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第12條也規定,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居住或給予不公平待遇。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租賃住宅管理條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也規定,房客或同住親友因染疫或居家隔離,並非為房東主張終止住宅租賃契約的法定事由。房東如果仍以此為由提出終止租約,不僅不當,將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而遭受處罰。

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昨在例行記者會也強調相關法規,並呼籲房東在疫情期間應共體時艱協助房客,避免不當終止租約及要求搬遷;同時提醒房客,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可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

陳宗彥另強調,最近有些賽鴿組織仍繼續舉行比賽,依照疫情三級管制措施,請賽鴿組織要將賽事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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