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慶生完就結婚 名媛批吳春臺「渣」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名媛李珍妮9年前與國喬石化董事長吳春臺分手後,被吳春臺指控涉將他的1000萬元股權轉移到自己名下,涉偽造文書;李珍妮一審遭判1年2月,得易科罰金,李珍妮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6)日開庭審理,吳春臺委任律師指控,李珍妮至今講了好幾個版本,完全在說謊,李女一聽到馬上脫口回批「你才說謊」。

今天開庭時,李女遲到約10分鐘才進入法庭,當時吳春臺的律師正在批李珍妮完全都在說謊,犯後態度惡劣,請法官依法審酌,結果李珍妮一聽到對方批她說謊,馬上脫口回嘴「你才在說謊」。

▲高院上午開庭時,李珍妮匆匆趕來法院。(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接著,李珍妮對於上訴理由,她表示,沒必要為一家虧損連連的公司偽造文書,當初公司成立時,她跟吳春臺還是男女朋友,後來吳春臺要結婚,因為公司在微風設櫃有合約,吳春臺想要切割,股權才轉到她這裡;從民國98年12月起至今,她投資公司累積6000萬元,如果吳春臺說擁有公司,那請吳春臺再轉3000萬元給她。

最後,李女在最後陳述時,不小心啜泣稱自己是司法受害者,名譽掃地都是因為吳春臺,她希望吳春臺認女兒,結果卻被吳春臺誣告、亂搞。李女受訪時稱,2009年7月跟米凱莉登記結婚,同年5月底才跟她去慶生,這種「渣男」,他一定是把虧損的公司丟給我呀。

李珍妮、吳春臺過去相戀時,曾由男方出資1000萬元,並由李珍妮擔任執行長合開服飾店「格麗茲國際精品」。2009年6月兩人分手,同年底吳春臺決定與新歡米凱莉結婚,李、吳2人爭股權,吳男控李女涉侵占1千萬元股權,2015年間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李珍妮,2017年間一審將李女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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