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 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是早餐店負責人,一一○年度給付租金三十六萬元予房東,因不諳法令未按租金扣繳率10%扣繳稅款三萬六千元,惟房東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其是否仍要補繳扣繳稅款,會被處罰嗎?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違反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陳先生為早餐店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陳先生每次給付租金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及次年度一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縱使所得人(房東)已將該筆未扣繳稅款之租金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雖免再由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惟陳先生違反扣繳義務仍會被處罰,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經稽徵機關查明陳先生非屬故意且查獲日前五年內未曾違反扣繳規定,將按一一○年度應扣未扣之稅款三萬六千元處以○.二倍罰鍰七千二百元。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依限扣取及繳納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八○○○○○三二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