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制式槍賣25萬 高雄餐廳老闆協助賣槍逃26年免訴
高雄市陳姓男子經營小吃店,但暗地裡從事仲介販售槍枝生意,陳在1996年間從菲律賓男子「EDGAR」取得8把制式手槍、400發子彈後,賣給黃姓男子等人,不過全案已被台中檢警監聽,在黃等人交付槍枝時,收網抓人、查扣非法槍彈,還循線拘提陳到案,不過陳在法院審理時,即逃逸無蹤,因迄今已逃亡超過26年,台中地院判決此案免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高雄市經營小吃店,在1996年底時,黃姓男子向陳探詢有買槍、彈需求,陳協助仲介購買槍、彈,以一把制式手槍25萬元、附送子彈50發、彈匣2個的條件談妥,陳當時告知,若要買槍、彈需要詢問菲律賓籍男子「EDGAR」,每把制式手槍,陳可抽得5萬元佣金。
經陳與「EDGAR」聯絡後,順利夾帶8把制式手槍、400發子彈、16個彈匣等違禁品入台,陳向黃男告知後,黃為安頓該批槍彈,還聯絡其他共犯,協助在台南市藏槍,其中以暗語告知「現在有8個人要下去」、「要簽多年一點、要簽8年」等,告知槍械數量。
不過當時黃等人,遭台中地檢署指揮台中縣警局刑警隊偵辦走私槍械案件監聽到相關內容,因此在同年間就在新營區將黃等4人查緝到案,查扣涉案8把制式手槍、子彈、彈匣等違禁品。
當時專案小組也到高雄將陳男拘提到案,全案依懲治走私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不過陳在案件起訴後,在台中地院審理期間,即逃逸無蹤。
台中地院在1998年2月發布通緝,因全案的追訴期為20年,加上因通緝而停止的期間5年,以及追訴權已行使期間(即檢察官提起公訴日起至法院發布通緝日止)共1年1月6日,另扣除檢察官提起公訴日翌日至繫屬法院前1日而未實質行使追訴權的期間7日,所以此案追訴權時效是到今年1月12日,而陳迄今尚未緝捕歸案,此案已因時效權完成而消滅,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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