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台灣當動物農莊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美國萊豬明年將進口台灣,但多個縣市在其關於食品管理的自治條例中,本已經或將要規定豬肉品含萊克多巴胺應零檢出,而行政院及衛福部遂強勢發文地方政府,提示此等自治法規將牴觸法律或中央法規。

該爭議也引起立法院對農委會於上個月修正發布自110年1月1日生效的《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先召開了公聽會後再進行政命令備查案的審查。然而,美國萊豬進口後牽涉地方政府仍可否規定須零檢出的疑義,應屬食品安全而非農委會主管,但看來行政院的確是把衛福部長陳時中保護在「隱蔽戰線」上。

衛福部雖已對進口食品中豬的用藥殘留量從零檢出,開放允許擁有特定的殘留量,但地方政府對其居民的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後,卻並非不得對進口豬肉品採取更為嚴格的萊藥零檢出。再說,開放萊豬進口不等於只能進口萊豬,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明定的地方主管機關,地方議會和政府基於地方自治權限,當亦有權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的目的下,以自治條例訂出更為嚴格的規範。

事實上,衛福部容許進口豬肉品含萊藥殘留量的理由,除稱「基於科學實證外」,還表明係參考上開農委會的公告。諷刺的是,該公告在農委會網站「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中,正式的法規名稱為「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動物用禁藥」,而萊藥也正是「乙型受體素」之一。從法規體系的邏輯來看,農委會公告萊藥是不得給動物使用的禁藥,但政府卻允許含禁藥殘留量的豬肉品進口。

其次,上開公告的事項為「乙型受體素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在規範之列。」亦即新增訂了後段的文字。農委會的意思當是指,牛及豬使用萊藥的地點若在國外,萊藥就不算是有害健康的禁藥。再者,該公告最早是民國95年民進黨執政時所發布,當時將萊藥認定為「供產食動物使用之毒害藥品。」至此終於讓人了解,民進黨政府此際開放美國萊豬進口,為何理由是「時空環境不同」?

進一步來看,農委會的公告係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本法所稱動物用禁藥,指動物用藥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規範的客體屬於供動物使用的「藥品」。農委會雖新規定牛及豬在國外使用的萊藥不屬禁藥,但因和規範「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各種供動物使用的禁藥無關,該規定既屬突兀更踰越了法律的授權。

更讓人驚訝者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條揭示的立法目的為「為增進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物健康,健全畜牧事業發展,特制定本法。」而農委會依該法所修正的公告,竟也成了衛福部開放容有殘留量萊豬進口的依據之一,莫非真把台灣當成了歐威爾小說的「動物農莊」?由此,中央未來對地方的不順從,想必也會採取「硬幹」的方式壓制。

(作者為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