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同性婚姻登記遭拒 網友:同運早已不是弱勢,反成特權一族

大法官作成釋字748號解釋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月9日首度續行開庭審理「2015年同性伴侶遭戶政機關拒絕登記結婚」一案,法官當庭公開心證,認定戶政事務所當初駁回同性結婚登記的處分,「根據大法官釋憲結果已屬違法,應當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至於是否允許同性伴侶即刻登記結婚,法官態度仍猶豫,並請戶政機關另行補充意見。

台北市有一對女同志伴侶方敏及林于立,2014年到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代兩人提起司法訴訟,但因同年8月祁家威聲請釋憲,該案暫停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啟審理,法官指出,依照大法官今年5月24日作出的釋字748號解釋,戶政事務所駁回同婚登記的處分「顯然已違法違憲」。

伴侶盟指出,律師團將於三周內提呈專家學者意見書,尤其將針對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文所稱,2年立法寬限期內,相關機關應如何處理始符合憲法與人權保障。法官在庭訊最後諭知,準備程序終結,預計9月底進行言詞辯論。

2014年8月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被拒後,協助其中三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三個案件於2015年4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其後,三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如今大法官已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結婚為違憲,三案於是續行訴訟程序,其中方敏、林于立案,於8月9日上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法庭開庭;這也是釋憲出爐後,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攸關兩年內,同性伴侶可否直接依據釋字748號解釋登記結婚。

伴侶盟律師團主張,法院應准許同性伴侶即刻適用民法登記結婚。不過,本案行政機關主張,大法官給予立法機關兩年修法期限,是以在同性婚姻2年內完成法制化前,行政機關「尚無法律依據」予以登記;但伴侶盟律師團認為,「兩年」是大法官給予立法權改正違憲歧視的寬限期間,在這個寬限期內,並不影響民法「違憲」的性質認定。

雖然大法官沒有明白指示「於未修法前之兩年期間內,戶政機關應當怎麼做」,但伴侶盟律師團認為,依據法規範效力以及法位階理論,戶政單位所聲稱的「尚無法律依據」只是托詞,若依據違憲的法律,繼續拒絕同性二人結婚登記,反而才是欠缺法源依據。

伴侶盟表示,行政機關以「尚無(下位階)法律依據」為由,對抗具有(上位階)憲法效力的釋字748號解釋,顯然違反『法位階理論』」。並呼籲司法應秉持對於憲法的忠誠義務,即刻准予登記結婚。

而就在伴侶盟9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同時,也有2名反同團體人員現身,拿著「法庭不是一場戲,釋憲已無公信力」的白布條,還拿著大聲公對著伴侶盟高喊「伴侶盟不要愚弄人民,烏龍釋憲沒有效力!」

對此,有網友表示:「人人都有為自己爭取的自由,尊重是互相的,不是只一味要求別人要尊重你們,你們卻無法容許別的聲音,做的到再批評,做不到的,自己反省吧。」、「我從以前支持同婚的立場 ,到現在、未來轉變成反對 ,何以致之 ,終歸而言 ,就是您們誇張、傲慢的言行與訴求多數是該尊重少數 ,但少數服從多數嗎 ?或已然是喧賓奪主 ?」;還有網友表示:「為了少數人而犧牲多數人?這是民主社會嗎?」、「 同運長年在許大律師等強行推波下,早已不是弱勢,相反的成了特權一族,以少數意見凌駕多數民眾聲音,想要催逼政府單位來通過違反民意的法案。在民主國家裏,實在是荒謬的事情。」(李遊博/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