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驗》食品塑膠袋安全 台北all pass

在現代社會緊湊的工作壓力之下,許多民眾無法自行開伙,因此外食人口眾多,再將這些外袋使用塑膠袋作為食品包材也相當普遍,多數民眾也常以塑膠袋做為儲放食品之容器。 有許多民眾都有塑膠袋不可用來承裝熱食、不可以裝含油脂之食品等觀念,但其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在106年針對市面上販售及使用之食品用途塑膠袋產品,抽驗20件包含各式食品用途之耐熱袋、密實保鮮袋、擠花袋、三明治包材袋及重複使用之食物袋後發現,這類塑膠袋均符合我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 為了讓民眾及店家知道如何選購合法安全的食品用塑膠袋,衛生局指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塑膠袋屬於食品包裝包材,從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若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應符合該法第26條規定,產品包裝上應清楚標示產品之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淨重或容量或數量、廠商電話與名稱及地址、原產地、製造日期等。 為了使消費者能了解這些塑膠製品是適用於接觸食品、重複性或者一次使用等資訊,若是重複性使用之產品,便應該在本體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臺北市衛生局參議兼食品藥物管理科王明理代科長指出,衛生局依據我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進行相關試驗檢驗,並以民眾使用盛裝熱食情形做為模擬測試條件。分別以盛裝溫度(60、80、100℃),食品特性(酸鹼性產品、含乳產品、含酒類產品、油脂性食品),儲放溫度(冷藏及冷凍),接觸時間(5分鐘、30分鐘、1小時、2小時、3天、10天)等狀態,進行塑膠袋溶出測試。 其結果顯示,本次採集共計16件聚乙烯、2件聚丙烯、1件矽膠、1件聚胺酯成分的塑膠袋,檢驗結果在塑膠袋所規範的耐熱溫度範圍下,盛裝不同的食品,均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材質試驗、溶出試驗等衛生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