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案犯罪所得 最高院裁准沒收本金逾4億美元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拉法葉艦案,最高法院去年裁准沒收汪傳浦家人本金3億餘美元犯罪所得確定,今天再裁准沒收本金1億7465萬餘美元確定,孳息部分再發回高院更裁,總計裁准4億8719萬餘美元。

前特偵組於民國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上路首日追討拉法葉艦案犯罪所得,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妻子葉秀貞、4名子女及3家境外公司資產,本金與孳息共9.6億餘美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沒收汪傳浦家人9億14萬餘美元,但汪家於巴哈馬等9國銀行帳戶孳息5300萬餘美元,因司法沒有互助,予以駁回。檢方與葉秀貞等人均不服裁定,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院裁定,此案犯罪所得包括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4920.60美元(約新台幣286億元),應予沒收,雙方均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去年10月31日裁定,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其中3億1253萬9913.44美元沒收確定,剩餘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以及4億8719萬2808.72美元孳息,發回高院更為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定,孳息應從2017年計算,金額為3億4609萬5750.55美元,並認為沒收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無誤,2個金額相加,准許檢察官聲請沒收追徵本金加孳息5億2074萬8645.83美元(約新台幣145億餘元)。葉秀貞不服,再提抗告。

最高法院今天裁定,原裁定關於孳息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裁;原裁定裁准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部分,抗告駁回確定。最高法院總計裁准追討犯罪所得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約新台幣135億餘元)確定。(編輯:李亨山)1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