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檢挨槍重傷控警殺人 檢:符用槍時機

嘉義市劉姓男子拒絕警方臨檢並開車衝撞逃逸,黃姓員警開三槍阻止擊中劉男,劉腦傷導致右側肢體障礙重傷害,家屬提告過失重傷害、殺人未遂。嘉義地檢署認為黃員符合用槍時機,並無不當,昨不起訴。

警方指出,廿七歲黃姓警員二○二一年二月廿七日下午巡邏,發現毒品通緝犯廿八歲劉男的自小客車在市區林森東路一處加油站加油,他與趕來支援的員警一同攔檢。

劉男當時坐在右前座,謊報身分拒下車,並趁機移動至駕駛座開車,衝撞警用機車造成警員受傷,警機車也遭拖行,黃員見狀連開三槍,劉男中彈,車子行進約廿六公尺後停止,警員查看後通報送醫。

警方隨後在劉男身上查扣大麻等毒品,依妨害公務、毒品罪嫌送辦。劉男因子彈碎片傷及頭顱,右手、右腳肌力剩約二至三分,機能嚴重減損,家屬提告黃姓警員過失重傷害、殺人未遂。

檢方認為,劉男受傷是因拒絕遵從執法警員命令,不惜駕車衝撞警用機車及擦撞警員逃離現場,以致危害警員及用路人安全所造成,理應自行承擔拒捕風險,黃員「有正當理由」使用警槍,符合用槍時機,沒有過失行為,也沒有重傷害及殺人主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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