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彈翻床運動受傷 業者須負無過失責任

挑戰彈翻床運動受傷 業者須負無過失責任

新北市有消費者到泰山一家娛樂場所,挑戰國外相當熱門的「室內彈翻床運動」,不料一個後仰落地動作,卻造成胸椎骨折,必須開刀治療。事後向業者索賠,業者卻以消費者入場前簽定切結書,因此拒絕賠償,消保官介入協商,業者才同意協助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雙方以15萬元達成和解。 室內彈翻床運動在國外風行多年,有業者引進台灣,在室內鋪設多張彈簧墊,讓大人、小孩可以盡情在彈翻床跳躍,技術好的玩家還能在空中翻滾,耍出各種花式。 新北市消保處接獲投訴,5月27日一對夫妻前往泰山的室內彈翻床運動場,體驗這項新奇的運動。離場前太太一時興起,做了一個簡單的後仰落地動作,當下背部劇烈疼痛無法坐立,送醫檢查才發現胸椎第12節骨折,隔天馬上開刀治療,所幸沒有傷到神經系統,但光是開刀、住院費用就花了12萬元。 消費者決定向業者要求醫療費用及損害賠償,但業者卻以事前有告知風險,消費者也簽定切結書,同意承擔運動風險為由拒絕賠償,消費者只好轉而求助消保官,希望能討回公道。 消保官陳世欽邀集雙方協商,業者解釋,極限運動存有風險,消費者進場前都會有教練指導及說明,並簽有切結書,現場也會有人員巡視禁止消費者使用危險的跳躍動作,已經盡到相當注意義務,認為不須為消費者受傷負責。 消費者則指出,當天他們入場的確簽切結書,但是沒有工作人員指導及說明,當天也做了多次的相同動作,也未見工作人員出面阻攔,現場也有其他客人及小朋友做同樣的動作,不知道這是危險動作,雙方沒有交集。 這起消費糾紛經過三次協商,消保官發現業者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因此要求業者須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由消費者提供相關就醫證明,供保險公司辦理後續理賠,最後保險公司同意理賠消費者大部分的賠償金14萬5千元,業者則負擔5千元,雙方和解成立。 消保官表示,極限運動具有高度的運動風險,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流通時,須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換言之,只要消費者因為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的損害時,企業經營者就要負「無過失責任」,不會因為業者已盡到注意義務,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呼籲企業經營者經營極限運動項目,一定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來分散經營風險。同時要教導消費者正確的使用方法,並在場所明顯處設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