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撞討1999萬 洗碗機也要駕駛付

黃姓男子過馬路時遭右轉車撞傷,雖僅輕傷,卻獅子大開口,向肇事駕駛提告求償1999萬元。台北地院法官最後判肇事駕駛只須賠1萬6000元,還反批黃:「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要黃自付1萬305元訴訟費;也就是說,若雙方未上訴,黃只能拿回5695元。

黃提告主張,吳姓駕駛2018年晚間在北市復興南路、市民大道口右轉,未禮讓行人而撞傷他,致他左側胸、肢體多處挫傷,提告求償。

黃求償項目五花八門,稱車禍後每周就醫2次,有醫藥、交通費、工作請假等損失。更自稱家族隔代遺傳長壽基因,能活到百歲,依尚有62年餘命計算,考量通貨膨脹1.5倍,這部分就損失1293萬餘元。

黃還說,因車禍無法升主管,損失儲蓄利息,及無法洗碗,2年要換1台洗碗機,就連健身房年費、營養品、生活用品如牙膏及可可粉等,也要對方付;加上精神慰撫金、肉體痛苦賠償、保險公司拒保損失等,受損金額高達5031萬餘元,他「只」求償1999萬元。

法官認為,黃提出的醫藥費單據以咳嗽鼻炎、糖尿病、腸胃藥等充數,其他也都與車禍無關,但因事故確實發生,認定精神慰撫金2萬合理;不過黃沒走在斑馬線,應自負2成過失,判吳賠1萬6000元。

法官指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必繳裁判費,但本案因為調閱病歷、勞動力減損鑑定費,由黃先行墊付1萬305元,屬訴訟必要費用,應依勝敗訴的比例分擔。

法官說,能理解黃因車禍而痛苦,但提出許多無關項目,「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不能因事故發生,就將生活成本全附加於對方。黃請求1999萬元鉅額賠償,卻只勝訴1萬6000元,比例甚小,幾乎可忽略不計,因此訴訟費用應由黃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