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炒股 必翔實業伍必翔、蔣清明確定判囚4年半、8年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必翔實業時任董事長伍必翔,與前妻、必翔前董座蔣清明,為了拉抬子公司股價,挪用母公司4億資金護盤,造成必翔損失約4億元;蔣清明另挪用中國子公司約4億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7億元)資金,以假交易、借貸等名目頻繁匯款,部分最後流入女兒、陽明公司副總戴佳瑀(已歿)的個人戶頭。高等法院二審今依證券交易法之使公司受不利益交易罪,將伍必翔判刑4年半,蔣清明8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北地檢署2020年8月起訴伍必翔、蔣清明、戴佳瑀等6人,台北地院一審將伍必翔依1罪判刑5年2月,蔣清明依2罪各判5年6月、7年,未定執行刑;時任必翔李姓財務協理、黃姓董事、王姓獨董緩刑;戴佳瑀於一審審理期間過世,判公訴不受理。
必翔實業前董事長蔣清明在2014年到2016年間,得知必翔公司面臨海外巨額求償訴訟,恐導致股價下跌、影響公司質押股票價值等,與炒手聯合,挪用公司資金拉抬股價。
檢調持續追查發現,蔣清明另於2016年起,多次挪用在中國的子公司陽明公司,以假交易或借貸等名義,頻繁匯款4億人民幣給其他公司,對方再陸續「歸還」款項,其中1.7億元人民幣流入時任陽明公司副總戴佳瑀戶頭,致必翔受損7億4917萬元。
2017年必翔實業轉投資的必翔電能財報,也被查出有問題,部分應收帳款被調整為虧損,伍必翔和蔣清明為了確保必翔電也能上市,挪用必翔資金大買必翔電能股票以拉抬股價,結果必翔電能財報公告後,必翔電能股價大跌,造成必翔資金損失4億元。
高院合議庭認為,伍必翔、蔣清明2人罔顧股東權益,違背忠實義務,導致公司、股東遭受重大損害,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穩定以及投資人的權益,2人是國內知名企業家,之前有包含磷酸鐵鋰電池在內的相當專利技術,因公司經營不善而一時失慮鑄成大錯,故量處伍必翔4年6月徒刑,蔣清明的2罪各處5年、6年,合併應執行8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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