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黑之後要不要排黃、排論文抄襲?綠營提《選罷法》排黑是褫奪公權的不合理延伸

民進黨團5日宣布要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來涉及「黑、金、槍、毒」者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台灣的《選罷法》有諸多過時與不合理之處。比如,選前10天內不能公布民調,全世界進步國家只有台灣這樣做。不在籍不能投票,也不能通信投票,剝奪了新冠確診者的投票權利。還有,候選人在選舉中死亡,必須停止選舉,說是防暗殺,殊不知正好鼓勵人家這麼做。

現在,可笑再加一樁:有立委提集體提案,把《選罷法》第26條,原本就排除一些刑事前科的參選權,擴增到所謂黑、金、槍、毒,也就是曾經犯下相關罪名的人將來不得參選公職。

試問:如果已經服刑完畢,褫奪公權期間也已結束,等於是重新做人了,為什麼不能參選公職?

《選罷法》第26條本來就不合理,現在要擴增,等於是不合理再加一等。

其次,台灣司法,大家信任嗎?如果被判黑金槍毒的人,是被冤枉,被亂判呢?是不是在司法上被不公平對待,到了政治上再加一樁,等於是雙重冤枉?

然後,若有法官想要干預政治,那麼《選罷法》第26條就是一個漏洞,可以讓法官把手伸進投票箱,決定誰不能列在選票上。

其實,最重要是這一點,真的,怎麼沒人想到?選舉的原理,是讓適合為公共議題付出的人,有機會擔任公職,而怎樣的人有能力為公共議題做出貢獻?

有前科的人就沒辦法為公共議題想出一個有創意的辦法嗎?

公共議題涵蓋國家建設與社會生活的各方面,需要各類人才,集思廣益,為大家尋找出路,根本就不應該排除有前科的人。

民主與選舉的原理,我想那些提案的立委根本沒有搞清楚。

更何況,《選罷法》第26條這樣的設計,等於讓司法與政治相通,根本違反了三權分立的現代民主原理。

甚至可以這麼講:台灣刑法的整個褫奪公權概念,根本就是過時與不合理的設計,怎麼可以因為刑事犯罪紀錄而剝奪了一個人的投票權與候選權?

而《選罷法》第26條,等於是褫奪公權的不合理延伸,如今擴增條文,當然是不合理加三級。

不是嗎?不然,川普若因2020總統選舉鼓動暴行而被判刑,難道就不能選2024了?

兩個字:可以。

就因為:一個公民適不適合擔任公職,交給選民的集體智慧來決定,不需要任何其他人在那邊囉哩囉嗦。

試問,排黑以後,要不要排黃?偽造文書的人,適合擔任公職嗎?考試作弊,或者論文抄襲呢?

真的,民主的原理與本質是什麼,這個社會真正了解的人實在太少。

本文獲沈政男同意授權轉載,原文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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