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國際 政院修著作權法、商標法

▲台灣為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行政院會拍板修正《著作權法》、《商標法》。(圖/行政院提供)
▲台灣為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行政院會拍板修正《著作權法》、《商標法》。(圖/行政院提供)

台灣為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行政院長蘇貞昌今(20)日在院會拍板修正《著作權法》、《商標法》,來符合CPTPP相關法規,並展現台灣與國際接軌決心的配套措施,有助於落實商標權人及消費者利益保護。

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說,依CPTPP規定,會員國針對權利人於市場利用其著作能力受到重大影響得情形,應賦予權責機關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逕行偵辦起訴之權限,無需等待權利人的正式請求。

張玉英表示,《著作權法》修法後,將侵權情節重大得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並制定「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3要件。

《商標法》部分,張玉英說,民事部分,CPTPP規定司法機關應有權,就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所為之侵權行為,命侵權人給付足以填補損害的損害賠償 。因此刪除現行第70條「明知」的主觀要件,只要證明有「故意」 。

張玉英說指出,CPTPP也規定,應就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商標仿冒、侵害盜版著作權或相關權利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刑罰 。因此刪除第97條「明知」的主觀要件,回歸刑事責任,以「故意」為主觀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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