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法制定否 銓敘部:審慎評估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7日電)法務部為反貪腐研擬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不過,銓敘部今天表示,法案衝擊機關組織文化、公務倫理等,建議法務部分析各類衝擊,檢視制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審慎評估。

為有效打擊政府機關內部不法行為,讓人民免除恐懼勇於揭弊,法務部研擬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於10月24日送行政院審議。

因事涉考試院職掌,行政院為求審慎,於10月30日請考試院秘書長等表示意見;考試院於11月6日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銓敘部研議,銓敘部召開諮詢會議,綜整意見後,今天向考試院會提出報告。

銓敘部報告認為,揭弊者保護法衝擊機關組織文化、公務倫理及機關首長領導統御,建議法務部宜就各類衝擊,包括檢視法制面與相關法律競合或矛盾、英美法系國家立法實務情形、保護揭弊者是否合於台灣國情等進行評估,檢視揭弊者保護法制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銓敘部認為,其他法律就防範貪腐已有相關機制設計,例如政府採購法,是否以研修個別組織法或作用法的方式,能更貼近立法目的。

銓敘部報告也說,軍情、情治、司法、調查等機關業務性質具特殊性或機敏性,對所屬人員的監督管理及防弊本來就有一定機制,對人員管理強調服從性、獨立性,與一般行政機關落差甚大,若也列屬被揭弊機關,恐不利國家整體發展,建議排除。

銓敘部認為,條文設計對濫用揭弊機制者並無課責的規定,顯失衡平,應該強化濫用揭弊防範機制,避免誣控濫告情形發生。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中午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有考試委員在考試院會發言認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對揭弊者有人權保障,但對被揭弊對象卻沒有相對的保障,可能發生揭弊者有揭弊行為,經媒體報導後,最後卻發現查無不法,但當事人卻已經名譽受損,可能衝擊組織文化、公務倫理。

李繼玄說,考試院長伍錦霖聽取考試委員意見後,請銓敘部開會時,表達考試委員意見,供法務部參考。10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