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別恐龍司法 司法院:將抽選產生國民法官

記者郜敏/臺北報導

揮別恐龍司法!司法院昨天發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未來將從年滿23歲、與案件雙方當事人無關的國民中隨機抽選國民法官,共同審理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的案件。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強調,被選為國民法官的國民有公假、日旅費,個人身分絕對保密,盼國人一起監督司法,呈現多元價值。

根據草案內容,適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案件,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的罪名,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可由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審判,庭長為審判長。

至於國民法官資格,凡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且與案件及雙方當事人無關者,有資格被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但年齡逾70歲或在校學生者,可拒當國民法官。

呂太郎指出,此制度的重點是讓法官與國民充分討論,讓法官的專業、民眾的社會經驗凝聚共識,共同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有罪者該判多重,讓社會大眾重拾對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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