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錯地址 烏龍通緝 士檢國賠3萬

士林地檢署2018年寄發執行通知書時,把徐姓民眾地址「中和區」誤載為「淡水區」,因傳拘不到將徐發布通緝,徐請求國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判士檢賠償3萬元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士林地檢署2018年寄發執行通知書時,把徐姓民眾地址「中和區」誤載為「淡水區」,因傳拘不到將徐發布通緝,徐請求國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判士檢賠償3萬元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徐姓男子因傷害案遭判處拘役30日定讞,但士林地檢署寄發執行通知書時,卻把他的住址「中和區」誤寫為「淡水區」,還發布通緝,造成他被警方逮捕拘禁,他憤而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士檢涉有疏失,判須賠償3萬元定讞。

徐男控稱,他因涉犯傷害罪被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確定,但士檢執行科科長及書記官2018年7月26日寄發執行傳票時,不但將他住家的地址誤寫,又沒有注意郵局以「查無該址」退回,就直接對他發布通緝。

徐男說,後來他接獲新北淡水警分局的電話,告知他遭通緝並要求到分局報到,他到案配合製作調查筆錄後,被解送士檢遭拘留在候訊室,經檢察官訊問並勾選「緝捕到案」,他繳納易科罰金後才離開。

徐男主張,士檢因公務員執行職務的疏失,不法侵害他的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及其他人格權,須賠償其損失;士林地院一審判決士檢須賠償6萬元,士檢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二審認為,士檢逕以徐男「傳拘無著」對他發布通緝,造成他因錯誤遭通緝,之後徐男自動到案仍遭逮捕、拘禁,致其名譽及行動自由遭受侵害,士檢須負賠償責任,判決士檢須賠償徐男3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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