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少年要求分期賠償 肇事者隔月付清129萬買車讓法官怒了

桃園地院法官依過失致死罪重判李男1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桃園地院法官依過失致死罪重判李男1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桃園去年10月9日上午發生一起死亡車禍,34歲李姓肇事者因開車貿然左轉,導致對向機車煞車不及撞上,17歲張姓騎士當場慘死。李男雖允諾除原有保險外,還會額外支付100萬元給家屬,但遲遲未履約。經法官調查發現,該名肇事者隔月還一口氣付清LEXUS轎車尾款129萬,痛批他輕賤人命、令人不齒,依過失致死重判李男1年6月徒刑。

李姓肇事者事發當天上午8時開車行經大溪區康莊路時,未禮讓直行車就左轉月眉路,對向張姓騎士因煞車不及撞上,頭部重創送醫急救無效,造成家屬心中無限悲痛。

法官調查發現,儘管張男也有過失,但李姓肇事者迄今未與家屬和解,先前說好賠償保險300萬元以及支付額外100萬元,卻因只能先給30萬元,剩餘70萬元,要求每月10萬元分期償還。但李男竟在隔月貸款129萬元,購買總價139萬元的LEXUS轎車。

法官認為李男寧願負債購買豪華房車享受,卻無意履行賠償張少家屬責任,非但沒有盡力補償,還對年輕生命無比輕賤,人命價值不如1部轎車,顯然毫無誠意,態度極為惡劣、令人不齒。

法官指出,唯有嚴懲才能讓肇事者記起教訓,藉以扭曲偏差價值觀,遂依過失致死罪重判李男1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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