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規定遭疑違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聲請釋憲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羅姓男子84年間犯下連續殺人案遭判無期徒刑,假釋後因酒駕遭撤銷假釋。羅男聲明異議遭駁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刑四庭認為,撤銷假釋規定有牴觸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釋憲。

此外,最高法院刑三庭審理2件與撤銷假釋有關案件,認為撤銷假釋規定有違憲之虞,也認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才能接續執行他刑等規定有違憲之虞,併同聲請釋憲。

全案起於,羅姓男子民國84年間在台北市一家KTV誤殺2名夜校生,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服刑16年半後,100年間假釋出獄,106年間酒後騎車遭查獲,判刑2月確定。

法務部以刑法第78條第1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規定,撤銷羅男假釋。羅男不甘假釋遭撤銷,拒不到案執行,並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

羅男主張,撤銷假釋不宜適用「一時失慮而犯輕罪之人」,撤銷假釋的決定未區分再犯罪名及刑度輕重,將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導致原重刑假釋遭撤銷,有輕重失衡之虞。

但高院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屬法定應撤銷事由,司法行政機關及法院均無裁量權,法務部撤銷羅男假釋並無不當,駁回羅男聲請。

羅男不服高院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刑四庭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的疑義,日前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另方面,陳姓男子因強盜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因肇事逃逸被判刑1年1月而遭撤銷假釋回籠,聲明異議遭駁,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刑三庭認為,撤銷假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懲治盜匪條例充斥治安刑法色彩、設刑嚴苛,已經廢止,檢察官依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命陳男執行殘刑25年,顯屬過苛,此規定有違比例、平等原則,連同姜姓男子遭撤銷假釋案,一併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編輯:李錫璋)10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