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建商護航都更 前新北副市長許志堅二審判10年

前新北巿副巿長許志堅被控收受建商賄賂護航都更案,一審判刑10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仍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許志堅10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前新北巿副巿長許志堅。(資料照)
前新北巿副巿長許志堅。(資料照)

許志堅被控於民國99年至103年6月擔任新北市副市長,兼任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涉嫌從100年到104年,按月收受寶興開發公司股東的白手套周麗惠11萬元,另收下21萬餘元的蕭邦錶做為生日禮物,總金額達615萬元6350元,協助加速推動「新店廣明段都更案」。

檢方另指控,許志堅藉女兒結婚機會,收受周麗惠與樂揚公司副總經理鄒雪娥合贈的香奈兒、蕭邦手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許志堅在「新店廣明段都更案」收賄,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許志堅否認犯罪提起上訴,高院今天上午宣判,仍判決許志堅有罪。許志堅給父親的孝親費用新台幣114萬元,及女兒的香奈兒、蕭邦手錶,被合議庭認定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許志堅之子許士耘、許志堅的哥哥許志遠,則各被依業務登載不實罪,判處應執行3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