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等罪判36年定讞 前立院秘書長林錫山入監執行

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收賄等罪,最高法院11日判刑總計36年,實際刑期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林錫山今天上午10時許到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入監執行。

(中央社/資料照片)
(中央社/資料照片)

林錫山面對媒體詢問不發一語,兩度鞠躬後進入北檢執行科。

林錫山主導立法院多起資訊系統標案,被控從民國101年到104年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賄賂。台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嫌起訴林錫山等人。

全案一審依公務員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8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錫山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林錫山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8罪,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11罪合併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最高法院認為,林錫山其中1次收賄新台幣300萬元部分,證據調查未盡,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其餘上訴駁回。

確定部分,林錫山犯7次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共10罪,刑期總計為36年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2億687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