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土地法 政府應主動通知徵收土地使用情形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行政院會今天(23日)通過「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政府應主動每年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以利原所有權人判斷是否行使其收回權。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增訂縣市政府應主動每年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使原所有權人能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以利判斷是否行使其收回權,藉此保護原所有權人權益,並督促需用土地人應確實依徵收計畫使用。

草案也一併檢討延長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明定縣市政府如未履行通知及公告者,原所有權人可以延長至徵收計畫期限屆滿10年內申請收回,使民眾收回權的規定更為完備。

行政院會今天也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可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按標出金額或底價領取價金。

內政部表示,考量目前規定代為標售次數最多為2次,但部分土地因有被占用或畸零等特殊情形,致減價標售後仍未能標出,為利土地標售與活化利用,修正將標售次數增為3次。

另就未能標出而囑託登記為國有的土地,內政部表示,因目前規定權利人僅能申請領取價金,但實務上有民眾反映,希望能發還其先人所有的土地,所以修法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

修法同時鬆綁申報清理規定,例如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可以直接申報更正會員清冊,免再經過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也不限制該土地是否為其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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