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個人逃漏稅達千萬 最高可罰1億

行政院會今天(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最高可處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這次修法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為協助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繳稅,修法草案增訂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情形。

為提高逃漏稅刑罰,由現行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目前檢舉案件獎金核發標準不一,修法後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另外,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依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之人等,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另外,針對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也由「5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為以10年為限。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的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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