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 鼓勵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

(中央社記者余祥台北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保險業擔任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原本最多只能有三分之一比率的限制,希望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的意願,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說,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保險法修正是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放寬保險業擔任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原本最多只能有三分之一比率的限制,希望藉此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的意願,並強化對保險業管理法制,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與受險能力。

針對保險法修正通過後恐引發保險業將介入長照機構或操控公共建設等疑慮,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這次修法是為提高誘因讓保險業加入公共建設,但社福事業方面仍要遵照衛福部相關法令規定,因此不會有保險業介入長照的疑慮,現在也沒有保險業投資長照機構。

至於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方面,黃天牧說,地方或中央政府完全可以自行決定哪些建設要讓保險業投資,哪些不讓保險業投資,主控權都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手中。目前污水下水道、綠能、光電都有保險業在投資。

金管會也說明這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第一,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將公司債投資額度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以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的額度。

草案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福事業派任董監事不得逾三分之一席次的限制,以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並增加其投資意願及強化對被投資對象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趨同國際制度,增訂淨值比率併同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為監理雙指標及資本等級評量標準,合理反映風險。

第三,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增訂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的事項,以強化保險業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之管理。

草案明定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主管機關授權規範所定的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以及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的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以明確負責人應遵行事項及法律效果,並利業者遵循。

草案也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的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的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提升現行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並配合調整處罰構成要件。(編輯:蘇志宗)10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