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法「李義祥條款」修正草案 過失致死最重可判10年

今(2021)年4月2日,發生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列車,在東部幹線花蓮第一清水隧道北口,撞上滑落至軌道的工程車,並造成車上498人中,有49人死亡、218人輕重傷的重大意外事件。目前事故調查種種跡象顯示,義祥工業社違反台鐵規定,依舊在連假疏運期間在鐵道附近工區施工,進而造成此件重大意外。目前涉嫌肇事的包商李義祥、逃逸移工華文好,已被花蓮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現被羈押中。不過在現行刑法下,太魯閣號事故傷亡慘重,但就過失致死部分,肇事主嫌可能僅會被判5年有期徒刑,引發社會爭論關於過失致死的刑罰比例原則議題。對此行政院院會,於今(22)日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有關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俗稱李義祥條款),未來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並致3人以上死亡者,最重可判10年以有期徒刑。

法務部表示,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個行為卻造成多人傷亡,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結果,最重法院也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該當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行政院非常重視此議題,且為避免此種情重法輕情形,法務部長蔡清祥立即指示著手研議,進而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參酌專家學者意見並蒐集各國立法例後,擬具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修正草案,並於2021年4月1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分級處罰,除保留一般過失致死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另就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依不同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正草案於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並就未致死傷之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今日院會審查通過,後續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期使本次修法能促請國人注意公共安全,在公共場域或使用公眾運輸設施,均更應謹慎行事,以確保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出入平安,共同維護你我大眾「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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