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空污法修正草案 盼明年1月立院臨時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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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14)天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將於下周提出空污具體行動方案與地方政府合作,行政院長賴清德希望該修正草案能在立法院明年1月臨時會中通過。

環保署說明指出,這次修正的重點,在工廠排放部分,將進行燃料成分標準的管理,以達到源頭管理及現行管末管制雙重管制的目的;另外,將以健康風險評估為依據,加強有害空氣污染物的管制;對於未依規定方式申報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的處罰,也將明確規定追繳5年並處罰兩倍;同時,要求地方主管機關依「削減污染物排放準則」指定污染源削減,違規未依期限改善者,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據《空污法》修正草案指出,政府一年有72億的空污基金收入,目前基金來源分為「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和「營建工地揚塵費」三種,其中在移動污染源方面,今年9月1日剛通過提高隨油徵收的空污費,因此一年從28億約增加到46億元,過去完全由中央統籌,修法通過後,將提撥20%給地方政府,初估約9.2億元。

因此,在移動污染源排放管制部份,將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限制或禁止高污染交通工具使用,並新增交通工具以外的移動污染源如施工機具的管制;另外,考量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中央主管機關得加嚴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原適用排放標準,對於未進行汽機車排氣檢驗者,最重將會註銷牌照,也禁止汽車安裝影響空氣污染物排放的減效裝置。

而未來固定污染源所使用的燃料及輔助燃料、石油焦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混燒比例及成分統一標準。對於公私場所許可證屆滿展延,應給予3至5年的效期,此外, 未來違反《空污法》,如工廠排放超量污染物且影響重大,最高罰鍰金額將提高20倍,由原來的新台幣100萬元提高至新台幣2000萬元,處罰對象也由行為人擴大到負責人,其負責人將由原處1年有期徒刑加重為3年有期徒刑,罰金上限由原100萬元加重到300萬元。

在修正草案中,也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鼓勵民眾及企業員工檢舉不法,以彌補主管機關稽查人力不足,並要求落實資訊公開,達到全民監督目的。

賴清德表示,這次修法除了參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外,更針對空氣品質改善需求,進一步加強燃料管制、有害污染物管制,並擴大污染源納管範圍,加強交通工具及其他機具排放之管制等,將能建構更完整的空氣品質管理制度,以有效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有其急迫與必要性,應加速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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