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 公開播送不因網路技術而有別

台灣數位匯流網記者方文/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昨天(8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將函請立法院審查。未來,數位匯流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傳播,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的歸屬,換句話說,任何一個電台透過電信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

數位匯流時代,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發展,經濟部表示,智慧局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制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後計增加9條,修正37條,是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著作權法》修正七大重點:一、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定義,因應數位匯流整併權利規定,由於網路頻寬提升及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修正後,相同節目不論是透過一般電視台、電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該等節目(不可回看)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例如:漢聲電台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二、增訂「再公開傳達權」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新增了再公開傳達權,例如:大賣場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修法後為再公開傳達,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三、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包括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教師如有使用到別人的著作(教科用書除外),不用取得授權,落實數位時代的教育政策。

此外,考量數位閱讀趨勢,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在館內線上閱覽;提供民眾瀏覽並告知典藏在哪個機構,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達成文化傳承流通目的;修正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除罪化,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不用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例如:劇團每周舉辦非營利活動,只要支付使用報酬,就不會侵權;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付費即可使用之規定,符合民情需要。四、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強制授權規定,修正後,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為兼顧時效,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的規定,以縮短申請人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時間。

另外,五、增訂在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為及早遏止盜版品的流通,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之廣告等訊息視為侵權。例如:網站刊登販售內含盜版音樂檔案的隨身碟,或是買遊戲機贈送盜版遊戲軟體等,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負擔民事責任。六、增訂可請求以權利金為基礎計算作為民事損害賠償。調整過苛的刑事責任規定。七、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考量,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

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包括「設立審查機制」、「良善治理機制」及「強化監督職能」等三大面向,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有其必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將有助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治理,提升公信力、保障權利人及利用人權益。

圖片來源:翻拍自google map、取自授權素材pxfuel、freepik、TDC NEWS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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