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同性配偶也負有同居、貞操義務

政院:同性配偶也負有同居、貞操義務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小組今天再次開會,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專案小組認為同性婚姻配偶的雙方各自保有本姓,不過也可約定冠上配偶之姓,雙方也有法律上同居、貞操和住所的各項義務,不允許出軌行為,因生活費用所產生的債務,配偶也有完全的連帶責任。(李人岳報導)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小組再次開會,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針對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方面,專案小組認為同性婚姻配偶雙方各自保有本姓,不過也可書面約定冠上配偶之姓,並且向戶政機關登記。雙方也有法律上同居、貞操的義務,不允許出軌行為。陳美伶:『同性的婚姻也一樣必須要負同居的義務,我們解釋上和法院的判決上都認為同居的義務就含貞操義務在裡面。』

另外,同性配偶的居住住所也由雙方共同協議,對於日常家務也互為代理人,家庭生活費用也由雙方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來分擔,因為生活費用所產生的債務,配偶也有完全的連帶責任。陳美伶指出,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已大致盤點,對於同性和異性婚姻的普通效力並沒有任何需要差別規定之處,接下來將檢視關於離婚的條文,由於牽涉子女的權益,將需要仔細討論。

陳美伶強調,大法官解釋出爐後,她的確感受到各方的關切與壓力,她重申會尊重多元意見,尊重人性尊嚴,以同理心和平等心來保障異性與同性婚姻的權益。希望各方多參與討論、形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