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成立符合當時國家目的 黃俊杰:處理不當財產應符合比例原則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黃俊杰,今天擔任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鑒證人,黃俊杰表示,台灣處理政黨附隨組織,係參酌兩德統一經驗,但德國處理東德共產黨附隨組織以前,必須依據德國憲法,確認東德共產黨確實為違憲政黨為前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救國團當初設立的反共、救國宗旨,都符合當時政府的目的,現在如果要追究救國團所累積財產,有哪些有違法違憲,黨產會所做行政處分,應該符合比例原則。

黨產會上週公佈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補充調查報告,其中大量引用蔣介石日記與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紀錄史料,但黃俊杰表示,關於救國團的法律地位,台灣高等行政法院在志清大樓判決,認定救國團早期隸屬國防部,根據《行政程序法》,民事判決對行政機關行政處分有拘束力,黨產會應該本於行政一體,對於高等法院判決見解予以尊重。

黨產會委員:救國團屬於國民黨青年運動組織

不過,黨產會委員連立堅對此提出質疑,強調即便在解嚴後,救國團主任李鍾桂民國80年仍到國民黨中常會報告青年工作,根據民國46年蔣介石日記,救國團屬於國民黨青年運動組織,在黨國不分時代,既是政府機構又服膺黨的指導。

黃俊杰表示,政黨內部針對個別組織的定位與討論,以及政治人物日記等文獻,其法律效力上不應該高於形諸於書面的公文書,過去在國民黨一黨領政時代,最大在野黨民進黨在討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時,曾提出100多個修正案,但卻一個都沒過,相對之下,新黨當時提出的唯一一項修正案卻獲得通過,去年,民進黨取得國會絕對多數後,國民黨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所提修正案,沒有一條通過 ,但時代力量提案的「吹哨者條款」卻通過了。

黃俊杰教授出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辦「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聽證程序。(陳明仁攝)
黃俊杰教授出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舉辦「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聽證程序。(陳明仁攝)

黃俊杰表示,政黨內部針對個別組織的定位與討論,以及政治人物日記等文獻,其法律效力上不應該高於形諸於書面的公文書。(陳明仁攝)

黃俊杰認為,所謂政黨附隨組織,各政黨內部可能都會有討論,如同黨產會表現,國民黨、民進黨黨內都會討論一樣。黨產會主委林峯正的人事任命,在總統府討論時,林所屬時代力量,未來會不會被視為是民進黨附隨組織?「我們不要對政黨有高度期待。」

國民黨是否屬於違憲政黨

黃俊杰說,他誠摯建議,今天黨產會討論救國團是否為附隨組織,應該從《憲法增修條文》與《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高度,去討論國民黨是否屬《憲法增修條文》違憲政黨。

黃俊杰強調,救國團有設立準則,不管是反共、救國、青年,都是當時國家的目的,黨產會針對救國團所做補充調查報告,所引述國民黨中改會內部對救國團的講法,依據政黨政治運作,未來在法院是否是重要文件?針對救國團定位,如果台北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已有相關裁判,黨產會當然可以選擇不採納,但如果不採,黨產會的立場為何?

被認為附隨組織 影響救國團員工權利

黃俊杰認為,依據聯合國兩公約與大法官會議第709、739、753號解釋,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聽證,本案真正利害關係人並非國民黨,而是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後,會影響到名譽權、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的救國團員工。政府在戒嚴時期,或許對救國團相關補助可能有不當情形,但黨產會如今在處理其不當財產時,應符合比例原則,不該藉由救國團附隨組織之認定,全部推定為不當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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