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增修「黃郁婷條款」 凡損害國家形象或榮譽「可取消國手資格」

台灣競速滑冰選手黃郁婷因穿上大陸隊隊服嬉戲,造成輿論譁然,遭到體育署暫停兩年參賽經費補助,如今「黃郁婷條款」也出爐。(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競速滑冰選手黃郁婷因穿上大陸隊隊服嬉戲,造成輿論譁然,遭到體育署暫停兩年參賽經費補助,如今「黃郁婷條款」也出爐。(圖/報系資料照)

[周刊王CTWANT] 17日教育部公告「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中列出針對國家代表隊選手言行有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者,情節重大將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且減少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這樣的條款修訂,也被視為「黃郁婷條款」,因台灣競速滑冰選手黃郁婷在北京冬奧時,穿著大陸隊隊服嬉戲,因此惹出極大爭議。

教育部修訂草案,若再發生如競速滑冰選手黃郁婷的失序狀況,嚴重可取消選手資格。(圖/翻攝自黃郁婷臉書)
教育部修訂草案,若再發生如競速滑冰選手黃郁婷的失序狀況,嚴重可取消選手資格。(圖/翻攝自黃郁婷臉書)

台灣競速滑冰選手黃郁婷在北京冬季奧運比賽前,她穿上大陸隊隊服,並將其上傳到社群網站,畫面曝光後引發譁然,也讓行政院下令要求教育部與體育署要對她這樣不當的言行進行調查,3月初也宣布暫停未來兩年的專案培訓與參賽經費,以罰黃郁婷的失言與失序行為。

如今教育部更修訂草案,在第15條文中就提及,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若有情節重大違規事項,可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除原先就有的四項規定外,草案增列「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也被視為因黃郁婷事件發生後的條款。

另外,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應嚴守紀律及義務,不得有未依培訓計畫確實執行訓練工作、違規使用禁藥或損及團體形象等不當行為,且各組團單位或各單項協會對其所轄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應負紀律管理之責,變賣或使用公共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於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明定教練或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違反紀律之處置。

教練或選手在培訓或參賽期間,發生上述違規情況者,教育部得依違規事項情節輕重,對該教練或選手經費需求,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嚴重可取消選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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