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通過商業代言辦法 具公務人員國家代表隊選手有所依循

教育部6日在部務會議中通過體育署提出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江昭倫 攝)
教育部6日在部務會議中通過體育署提出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江昭倫 攝)


教育部昨天(6日)部務會議通過體育署提出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提供優秀運動選手於接受商業代言有所依循,未來使更多具公務員身分的國家代表隊優秀選手可與東京奧運羽球金牌選手李洋和王齊麟一樣,享有商業代言機會!

去年東京奧運多名台灣選手拿下好成績,卻因為不少人兼具公務人員身份,不得從事商業代言,讓外界抱屈,羽球男雙李洋和王齊麟就是代表性的例子。

今年一月,立法院修正公布國民體育法第22條增列第3項,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選手,若具有公務員身份,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其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

日前財政部已經率先針對國營企業所屬的優秀選手訂出商業代言辦法,教育部近日也通過「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讓優秀選手可以排除公務人員法,享有代言機會,就連約聘的公務人員,若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都一併適用。體育署副署長洪志昌:『(原音)我們這些優秀選手比較多都是在我們教育部所屬的機關當老師,或是當教練,另外一個比較多是有一些企業員工,像公銀行庫的部分,這部分是國營事業部分, 財政部都已經都公告,所以未來我們這些國家代表隊優秀選手,他在做代言上應該不會受到它(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限制。』

儘管排除公務人員法,但申請接受有償或無償商業代言也並非完全沒有限制,若對機關學校、政府或本職性質有妨礙或利益衝突,或是針對學校授權的的技術或其他事項商品化的成果的薦證或商業代言,以及因違反法令遭懲處,尚在禁賽或停賽補助期間,其任職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可不予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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