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立法管制美商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日昨AIT與政府簽署「5G安全共同宣言」,要求設備供應商的合格標準,酈英傑處長甚至說如果電信商聽從大陸等威權政府的指示,無法保護消費者隱私。通篇讀來,只有4字:封殺華為。

早在馬政府時期,台灣雖未明文禁止,卻悄悄地阻絕華為設備。首先經濟部遲遲不願讓華為在台設立分公司,華為技術人員亦不予核准來台,NCC並以射頻器材審驗程序不給合格證明,電信業者無法進口華為基地台,去年工研院更禁止同仁使用華為手機,華為早已從台灣市場撤退。

這共同宣言對台灣電信業者沒有任何影響,但對陷入選舉泥淖的川普而言,不若是一項出口轉內銷的選舉策略:又多一個盟邦加入川普的抗中陣營。同樣地,經濟部公告禁止愛奇藝落地僅有宣示功能,毫無實質作用。

政府稱禁止愛奇藝乃因OTT影音非ECFA對等開放項目,且愛奇藝大撒幣買韓劇影響本土OTT業者的發展。然OTT跨境特性使得消費者依然可透過APP購買服務及收視,所以並未改變OTT市場結構,本土業者也無法獲益。

同時,本來代理愛奇藝所有海外業務的台灣公司,則被迫撤出,可能轉往新加坡,200餘人的就業機會及稅收就硬生生地被砍掉了,反造成台灣經濟的損失。所以,小英政府不惜犧牲人民生計,以向川普大哥輸誠。

這種獨禁大陸數據服務的反中立場其實傷害了台灣消費者,甚至本土業者。目前台灣通用的數據服務中,網路搜尋由谷歌壟斷、社群媒體以臉書獨大、線上影音則是YouTube獨占鰲頭,全是美商。而從歐盟、美國分別對谷歌及臉書的調查及處罰案例來看,反競爭行為是所有市場主導業者必然的宿命,不因他們是新創或科技業者而有所差別。當美商利用市場力量阻卻小業者參進市場,本土業者殊難生存。同時,欠缺如歐盟的數據管理規範,美商可不經台灣消費者同意,轉售個資於他人,消費者既不能擁有自身數位軌跡的資料,又有隱私被侵犯的疑慮,難保劍橋分析事件不會在台灣發生。

NCC現公布的OTT專法草案也是稻草人,完全沒有納入數據所有權、資料在地及反競爭的管制思維。這不全是NCC的錯,因為市場的壟斷者全是美商,以川普馬首是瞻的蔡政府是如何也不敢立法管制美商的。可想而知,一旦政府釋出以隱私保護及禁制反競爭行為的數位服務法,官員應該會接美方關切電話到手軟。

從台美的「封殺華為宣言」及台數科申請新聞台執照竟因高層關切而翻案兩事件來看,NCC何嘗有獨立性可言?(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