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的愛情:私密照被外流、被威脅怎麼辦?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為何很重要?

立委高嘉瑜遭男友家暴,甚至以私密照作為威脅,引發國人關注。先前也有Deepfake換臉事件,足見數位性暴力問題逐漸入侵民眾日常生活。但目前法律針對數位性暴力的處置,遭外界挨轟刑責過輕,也經常發生現行法規不足以適用的情況。數位性暴力會對人們造成什麼傷害?法律又該如何因應?儼然已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數位性暴力日益猖獗,專法制定再掀討論。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數位性暴力日益猖獗,專法制定再掀討論。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每十人就有一人受害 數位性暴力犯罪樣態日益多元

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統計,台灣每十個人當中就有一個人的性私密影像外流。分析109年數位性暴力相關新聞報導後,顯示89%數位性暴力案件受害者為女性,其中又以未滿18歲的45%占最多數;而92%的加害者皆為男性,並以網友、伴侶兩大類合計共占八成。在取得私密影像的手法中,近三分之一是靠偷拍取得,三成則是以受害者合意自拍給加害者,14%則為強制拍攝。

行政院性平會今(110)年發布的「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中,大致將數位性暴力分成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性勒索等十大類型。但根據數位女力聯盟聲明,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數位性暴力可細分至多達21種樣態。

而近年來震驚各界的南韓「N號房」性剝削案件,許多人以為不會發生在台灣;但事實上,台灣未成年性剝削被害通報人數近年呈現升高的趨勢。種種差異顯示,台灣各界在認識數位性暴力上,仍有諸多不足。

數位性暴力日新月異 現行法律難涵蓋

隨著科技進步,現行法規難以涵蓋這些日益多元的犯罪行為。目前台灣面對未經同意散布私密照片、影像,僅能以《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罪或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提告,刑責不但有過輕的疑慮,也未能妥善保護被害人的「性隱私權」、「性自主權」。

而若未經當事人同意,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或非公開活動,侵犯隱私,雖然適用《刑法》第315-1條之「窺視竊聽竊錄罪」,礙於不少案件是當初被害者同意拍攝的,因此也難以適用此罰則。

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待審查 盼加速通過保護被害者權益

即使今年5月21日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222條中,增訂了「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條文;不過數位性暴力的犯罪比例在世界多國皆逐年攀升,各界疾呼有設置專法的必要。

近期立法委員高嘉瑜遭男友施暴案引起各界關注後,也再度掀起專法推動的討論度,目前相關法案已進入立法院一讀,有關的《刑法》條文也在行政院審查當中。立委范雲便表示,現行《刑法》僅處理加害者刑責,並未涉及被害人影片刪除、下架、被害人保護等層面,希望能在數位性暴力發生時,藉由專法的設立,提供受害者更完整的保護;並讓檢警在處理相關事件時,有更完整的流程可以依循;同時也期盼在校園推動宣導,達到實際防治數位性暴力的效果。

面對數位性暴力 該如何預防、求助?

數位性暴力事件發生時,部分人士可能會指責受害者「一開始就不該拍這些照片」,或是認為受害者「不夠小心」,因而使得受害者不敢開口求助;作為親友應以關心代替責罵,才能協助受害者走出陰霾。

若是不幸遇到數位性暴力,請不要默默吞忍,認為都是自己的錯;而是應將相關證據保存、截圖、備分,並傳給足夠信任的對象,或婦女救援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組織尋求協助。

平時若要預防數位性暴力,可注意在有親密行為時,是否被對方偷拍、側錄。要是對方要求以紀念作為拍攝要求,可婉轉拒絕或請他訂立不外流同意書。在使用網路時,也應勇敢拒絕對方提出以裸照作為交換的要求,才能保護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