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時代下併購的正面效益和共贏 學者:高市佔並非只有否決合併一條路
台灣法律科技協會與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於 19 日舉辦「驅動數位經濟的價值:如何讓併購為台灣創造共贏」研討會,從經濟及法律層面,交流討論數位經濟時代,如何促進併購正面效益與創新,透過解方降低可能的負面效益,確保併購利大於弊,為台灣社會創造共榮共贏。本研討會邀請各界專家學者,包含前司法院大法官蔡明誠博士、波士頓大學經濟學教授馬克 · 萊斯曼(Marc Rysman)、前公平會委員蔡蕙安、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江雅綺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王偉霖教授、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歐陽弘所長、商研院商業發展與策略研究所朱浩所長、中正大學法律學教授鄭津津、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教授蔡孟彥、iCHEF 共同創辦人程開佑等,從法律面以及實務面看併購的效益與效率,以及探討讓併購實現共贏的解方。由於近期 Uber 併購 foodpanda 台灣交易也正式開展審查,此案也成為會中熱烈討論的案例。
現任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蔡明誠法學博士於開場致詞表示:「面對數位時代的新挑戰,如以跨產業平台商業模式和網路為核心的數位經濟崛起,我們應擁抱新價值,重新思考併購與管制法規的合規性及解決方案,以追求雙贏局面。同時,也應檢視市場濫用、合理原則及禁止執行等規範,尋求阻止市場進入以外的建設性替代方案。審批抉擇上,應超越完全禁止與無條件批准,考慮附條件批准的選擇,藉此平衡公平競爭與經濟繁榮。以外送平台為例,雖具有市場優勢,但消費者仍有選擇空間,平台定價能力有限。公平會應考量經濟福祉,權衡自由與公平的最佳平衡點。」
驅動數位經濟的價值:如何讓併購為台灣創造共贏
波士頓大學的經濟學教授馬克·萊斯曼(Marc Rysman)教授在其主題演講中指出:「併購審查是競爭政策中最具挑戰性的案件之一。數位平台併購的審查通常非常複雜,必須從經濟角度來評估市場特徵並預測併購後的結果。」以外送平台為例,有許多市場特徵可以防止市場出現傾斜,形成自然壟斷的情況。這些特徵包括多平台使用(即在市場兩端使用多個應用程式或替代方案)、商家差異化(透過產品質量、客戶服務、定價策略及專業化,這些都可能激勵商家選擇與較小的平台合作或直接面向消費者),以及定價相互依賴(即市場上所有三方的定價會互相影響)。此外,併購後持續存在的競爭也應該被納入考量,平台往往會與非平台的替代品競爭。例如,在外送的情境中,消費者仍然可以直接向餐廳訂餐,而餐廳也可以直接接受來自消費者的訂單,這些因素限制了平台主導市場的能力。
他進一步補充說,「經濟效率也應該在併購評估中予以考慮。如果併購能夠幫助企業實現規模經濟並降低每筆交易的平均成本,那麼平台在產品質量和服務方面可能會變得更加高效,這將有利於整個社會。通過併購兩個平台所產生的擴大網絡,可以將更多的商家、消費者和外送員連接起來,從而提升市場運作的效率和效能。」
Uber 併購 foodpanda 後高市佔非審核否決關鍵因素 學者籲從法律角度探討利弊
研討會的第一場專題討論,由前公平會委員蔡蕙安主持,主要聚焦於併購效率與效益的法律層面。討論的核心問題之一是,平台併購後高市佔率是否自動導致反競爭的結果。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法政學院的江雅綺教授指出,數位平台經濟強調規模,可以促進效率; 而外送平台服務與其他服務的替代性,會挑戰市場界定; 另外科技實力是數位平台得以有效運作的基礎,因此近年在結合審查中被討論的「創新因素」,也值得觀察:「評估應基於競爭法原則和實證資料,考量利弊的權衡,而非自動假設併購案一定會對餐廳、消費者或外送員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王偉霖教授推測:foodpanda德國母公司長年虧損,可能因此需要賣掉台灣子公司以挹注母公司。縱使此次結合不被准許,仍然可能尋求其他方式如拆分出售,若果如此其資產及市場占有率仍可能為 Uber Eats 逐步接手。因此,除了直接地禁止兩大外送平台合併,公平會應可以考慮附條件批准兩方的併購,以避免若 foodpanda果真退出市場,Uber Eats 成為自然獨佔,並以所附加的條件/負擔確保市場監管能夠有效執行。我認為外送員是受併購影響最直接的群體,保護其勞動權益一直是重要議題。因此,可通過附條件批准來強化其勞動權益,並確實要求兩大外送平台承諾履行這些條件。」
此外,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歐陽弘所長解釋,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是以公平法判斷結合案能否放行,其審查重點主要是針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及「整體經濟利益」兩大部分進行利弊權衡。可以比喻為將此二者放在天平的兩端進行秤重比較,如果「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那麼公平會就不得加以禁止。
歐陽弘所長認為在各界關注的 Uber Eats 併購 foodpanda 結合案中,目前的討論較聚焦於該結合案的「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對於「整體經濟利益」部分較少提及。但「整體經濟利益」的考量在重大結合案的審查中,仍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例如結合綜效、經濟效益等議題,在法律上都屬於「整體經濟利益」範疇。歐陽弘所長進一步表示:「若主管機關決定附條件批准數位平台合併,應朝兩大面向思考。一是考慮要求平台取消有不公平競爭疑慮的機制,例如商家獨家協議;第二種方向,是納入平台對整體經濟利益的承諾,確保合併後市場機制仍有效運作,也為台灣經濟帶來福祉。」
法律、經濟學者與業界代表提解方創造共贏
在數位經濟時代,產業轉型與新興發展變得至關重要,這不僅促進了企業的成長,也提升了消費者的生活品質。企業併購已成為發展趨勢,因此,由商研院朱浩所長主持之第二個專題重點聚焦探討如何通過併購為台灣創造共贏局面。
針對此專題,中正大學法律學教授鄭津津表示:「關於外送員勞權保障的爭議解決,應聚焦於『最大公約數』(各方利益的平衡),因為無法滿足任一方的所有需求。解決方案應專注於滿足外送員的主要訴求,如報酬計算與停權制度的透明化。另一方面,雖然認定外送員為勞工可保障外送員的勞權,但外送員可能會因此失去外送工作的諸多彈性,且會大幅增加平台業者的經營成本,這些成本勢必會轉嫁給消費者或商家;倘若大多數消費者無法接受增加的費用,平台極可能無法生存,一旦平台退出市場,最大的受害者仍是失去外送工作的外送員。因此,修訂相關法律,增訂『類勞工』或『中間類型勞工』的定義,使外送員這種介於勞工與承攬人之間的平台工作者,部分適用現行勞動法令,得到合理的勞權保障,既可有效保障外送員的勞權,亦可合理控制平台業者的經營成本,兼顧平台業者的經營權益。」
除了透過合併機會解決勞工爭議,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教授蔡孟彥建議,想達成共贏,必須想辦法消除負面因素:「若平台合併有造成負面影響的疑慮,可透過彌補措施或條件規定來促進改善。在此過程中,需要針對相關疑慮進行盤點,並評估能否透過公平法來處理,探討是否能採取彌補措施以提升結果的正向影響。從國家的角度來看,過度管制可能反而不利於最終結果,應鼓勵適度的管制來促進更好的發展。」
iCHEF 共同創辦人程開佑則從產業角度,以過去 iCHEF 之併購經驗來談此議題,指出:「透過併購整合賽道,甚至另闢賽道與商機,反而增加了商業經營整體效率,舉例來說可以減少無意義的廣告成本。雖然外送平台合併爭議焦點之一是外送員權益,但國家勞動法規完不完善,不應透過競爭法解決勞動爭議,更不該期望公平會在併購審查程序中解決長久以來的數位經濟因為缺乏法規監管產生的勞權爭議。」
當企業併購已成為國際商業發展趨勢,本次研討會深入探討數位經濟時代下併購對台灣產業與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專家學者從法律、經濟以及產業角度提出見解,強調在推動創新與競爭力的同時,需思考兼顧勞動與消費權益,以及公平競爭的解方。未來,如何針對併購案件的獨特性,多角度考量並審視利弊,將是實現多方共贏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