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悲歌─合約篇》誤簽「賣身契」 創作者從天堂到地獄

「法律人常常是有相關知識,但卻不知道創作圈裡的人有什麼需求,都要有人去當先烈,出了事之後,大家才知道會有什麼問題。」

將腦海中奔放的奇幻創意,轉化為歌曲、文字或圖畫,想必是不少年輕人的夢想,然而,在逐夢的過程中,卻有不少才華洋溢的才子才女,誤中了名為「合約」的陷阱,比如說所謂的買斷合約,創作人辛苦了好幾年,最後版權可能卻不屬於自己;或者,也有人會誤簽「賣身契」,等到遭到不公對待想要走人,卻也無奈於高額的違約金,只能徒留悲嘆。

漫畫家陳皇宇、《目擊者》原作者陳玉珊 都爆版權爭議

這些不是危言聳聽,而是確有其事,更令人驚訝的是,相關的事件竟今年3月起接連爆發:首先是漫畫家陳皇宇與經紀公司友善文創的合約糾紛,陳更指控友善文創意圖以合約奪走作品的著作權。而近日,則有國片《目擊者》原故事作者陳玉珊指控導演程偉豪侵權,程則出示雙方當初所簽合約,表示自己有取得陳玉珊的合法授權。

目擊者票房開紅盤,卻引發侵權爭議,今天導演程偉豪發聲明反擊,並強調保留追訴權。(取自目擊者臉書)
目擊者票房開紅盤,卻引發侵權爭議,今天導演程偉豪發聲明反擊,並強調保留追訴權。(取自目擊者臉書)

目擊者票房開紅盤,卻引發侵權爭議,導演程偉豪(左)發聲明反擊,並強調保留追訴權。(取自目擊者臉書)

在這2件案例中,產生爭議的其中一個原因,便是源自授權合約,而除了常見的著作權授權糾紛外,薄薄一紙合約,到底還可以隱藏多少玄機呢?對此各方業界人士皆有不同的經驗。

無法單方面解約 合約變賣身契

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鍾孟舜便指出,在漫畫界的經濟合約中,最常見的一種陷阱被戲稱為「賣身契」。合約中寫道,簽約後如果要解約,雙方需在合約到期前3個月以書面互相通知,否則約就會自動延長1年。「重點是這是雙向的,單方面想解約不行」。鍾孟舜指出,如果公司不放人,那漫畫家就只能一直待著。

而除了隱藏在大量艱澀文字中的陷阱外,鍾孟舜也透露,有些出版社會用明示暗示的手法,告訴作者一定要當場在公司簽合約,不能把合約書帶回去研究,沒經驗、第一次遇到簽約機會的新手漫畫家,常常就栽在這一關。

2017-04-16-台北市漫畫同業工會理事長鍾孟舜-法律顧問蔣昕佑-吳尚軒著作權專題配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2017-04-16-台北市漫畫同業工會理事長鍾孟舜-法律顧問蔣昕佑-吳尚軒著作權專題配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台北市漫畫同業工會理事長鍾孟舜(左)透露,有些出版社會用明示暗示的手法,告訴作者一定要當場在公司簽合約,第一次遇到簽約機會的新手漫畫家,常常就栽在這一關。(取自鍾孟舜臉書)

作品用於參賽 得獎變成賣掉

獨立樂團「瑪啡因」的主唱謝孟庭則指出,音樂圈有一個常見情況,是拿作品去參賽,一旦得獎等於就把作品完全賣出去。例如億光文化基金會主辦的螢火蟲之歌徵選,參賽規定中便載明「凡經評定為第一名之作品,得獎人同意自公佈得獎時起,其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日後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運用作品,原創作者無法取得利分紅,等於是直接以獎金買斷了整首歌。

如此參賽得獎即遭買斷的作法,也是許多文學獎、漫畫獎常見的辦法。「買斷是以前的作法」。謝孟庭表示,但由於通常首獎獎金都很優渥,10萬、20萬的錢對獨立創作人來說,也是非常可觀的數字。且創作者常常是苦無發表管道,加上國內目前沒聽過有太大的糾紛,因此這種作法也得以繼續存續。

獨立樂團「瑪啡因」的主唱謝孟庭指出,音樂圈有一個常見情況,是拿作品去參賽,一旦得獎等於就把作品完全賣出去。(取自謝孟庭MengtingXie臉書)
獨立樂團「瑪啡因」的主唱謝孟庭指出,音樂圈有一個常見情況,是拿作品去參賽,一旦得獎等於就把作品完全賣出去。(取自謝孟庭MengtingXie臉書)

獨立樂團「瑪啡因」的主唱謝孟庭指出,音樂圈有一個常見情況,是拿作品去參賽,一旦得獎等於就把作品完全賣出去。(取自謝孟庭MengtingXie臉書)

對於「得獎即遭買斷」的作法,台北市音樂創作職業工會MCU的總幹事彭季康則指出,許多民間組織也一直有在推動友善創作者的定型化契約,但這都需要時間去推行。工會希望能將音樂看作授權商品,而不是像實體商品一樣的買斷、賣斷。

李孝祖:網路平台上傳後,很可能變授權

音樂創作人李孝祖則指出,網路平台的授權合約是大家很容易忽略的一項。有些平台,創作者註冊會員、把音樂上傳後,就等於授權平台方可以永久無償使用這些作品。另外李孝祖也說明,有些演出場館,場館方的演出條件是歌手、樂團來演出,肖像權、表演權就會授權給館方,之後他們可以拿去出DVD賣。

音樂創作人李孝祖(右二)則指出,網路平台的授權合約是大家很容易忽略的一項。有些平台,創作者註冊會員、把音樂上傳後,就等於授權平台方可以永久無償使用這些作品。(取自李孝祖臉書)
音樂創作人李孝祖(右二)則指出,網路平台的授權合約是大家很容易忽略的一項。有些平台,創作者註冊會員、把音樂上傳後,就等於授權平台方可以永久無償使用這些作品。(取自李孝祖臉書)

音樂創作人李孝祖(右二)則指出,網路平台的授權合約是大家很容易忽略的一項。有些平台,創作者註冊會員、把音樂上傳後,就等於授權平台方可以永久無償使用這些作品。(取自李孝祖臉書)

「唱別人的歌」一樣有版權 表演權常被忽略

熟悉創作圈生態的律師蔣昕佑也指出,歌手的表演權是一個許多音樂人都會忽略的權利。蔣昕佑表示,雖然表演不見得是創作,但如果一個歌手把別人寫的歌唱得很好聽、特別優秀,「這部分跟創作類似,一樣有文化傳遞的功能」,所以法律上才獨立出一個權利,但效力會比著作權弱一點。

蔣昕佑進一步解釋,比方說今天一個歌手唱別人的歌,詞曲都不是他的音樂著作,但他對於表演的部分具有表演權,別人不能任意錄下來;而如果今天是用合法的方式錄,比方攝影師簽約取得授權錄影,或是錄音師將其錄音,歌手擁有的表演權雖然包含之後的重製行為(例如燒錄CD、DVD),但不包含之後以電視或廣播公開播送的行為,這些後續動作不用經過表演者同意。創作者只能在一開始決定讓他人錄影或錄音時,先就這部分一次收足授權金,這是一個買斷的行為,表演的權利範圍只限制在第一次的演出。

簽約吸引力大 創作人法律知識不足

綜觀林林總總的法律陷阱或漏洞,儘管有許多已是白紙黑字寫在合約上,但鍾孟舜解釋,對初出茅廬的新手來說,有出版社、經紀公司要簽約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何況許多人連讓作品露出的舞台都很少有,因此在機會之前,便常常無暇顧及合約內容。

此外,鍾孟舜表示,目前也沒有任何政府機關,有舉辦講座、研習一類的課程來讓創作者知道相關法律知識,而漫畫工會雖然都有想過,但礙於人力、時間因素,遲遲未能舉辦。

李孝祖指出,獨立音樂人的音樂著作(詞、曲)跟錄音著作,其實都是自己擁有的權利,但很多人不太了解,授權時也不太會詳閱細則,而讓對方可以用很低的代價使用創作成品。

談到目前有無管道,可以讓創作人學習如何保護自身權益?李孝祖則表示,目前音樂人獲取法律知識的管道很少,都要自己累積了一身傷才會慢慢學到,他認為,整個環境確實需要比較公開或完善的管道,來統整必要的法律知識。

創作者較少接觸法律 音樂人有心無力

「創作者可能比較少接觸法律層面的東西」。謝孟庭則指出,大部分的音樂人即使有心,但面對複雜的法律文字,也常常感到無力,或者就要等到有事情爆發後,才會開始有一陣子關注。

而對於政府或民間,是否有相關法律諮詢管道或知識講座?謝孟庭表示,自己曾參加過文化部影視音樂局與河岸留言共同舉辦的「音造計畫」(現由台灣音協舉辦「尋光計畫」),其中「YouRock」系列課程,通過徵選的樂團可接受一系列培訓,一部分的課程就是在講法律的問題。

不過謝孟庭也坦言,因為課程不是強制性的,整體參與度其實並不高,且上課就算有講到法律方面的也不會太深,就連技術的都算是入門課程。

文字創作方面,又似乎更為劣勢。就有出版業界人士指出,因為文字創作的進入門檻低,許多涉世未深的學生都可以參與,但他們對於法律權益並不了解,甚至也不在意,加上文字創作相較於音樂、漫畫,是較為個人的圈子,「做音樂的必須要出去表演,表演時便可以認識其他人,但小說家很多都是自己在家創作,透過網路跟出版社聯繫」,因此也缺乏作者間的資訊交流。

文化部連3年舉辦「文創產業輔導陪伴計劃」 提供法律課程

而對於創作圈內人認為目前缺乏管道獲取法律知識,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高級企劃員張瑗雅表示,文化部已有連續3年舉辦「文創產業輔導陪伴計劃」,今年便是由創設中心承辦、執行,其中一個部分是「文創智財工作營」,從去年7月起,每2個月於北中南舉辦,為期4天的營隊中,將會有專攻智慧財產權之律師、學者進行講課,而所有課程皆是免費參加。

「創作者不能總是處於被動」,張瑗雅認為,政府單位其實有很多訊息,都在網路上可以搜尋得到,問題就在於創作者要不要去找。她認為,創作者不能只是專注在創作,今天如果要活下去,要以此做生意,就必須學會跟世界建立管道。

但對於智財營計劃,張瑗雅也提到,因為智慧財產權算是通識性質的東西,並沒有限制參與的學員身分,所以也有很多非創作者會參與,張瑗雅舉在高雄駁二的講座為例,就有很多食品、加工等製造業者,參加《商標法》部分的課程。

漫畫工會的法律顧問蔣昕佑認為,政府雖然很鼓勵創新跟創業,但都是比較大方向的,並沒有針對產業特性去做調整。「但政府也會表示,智財局網站上很多文章都在講這些觀念」。蔣昕佑也認為,這就變成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就是「創作者到底有多想知道這些知識?」

然而政府推行的文創政策,往往都有宣傳效果不佳的問題,許多輔導計畫,不僅圈內創作者,甚至相關工會、協會的幹部都是一問三不知。對此蔣昕佑認為,辦營隊、做懶人包一類的做法,如果能由創作人組織來開設、傳播會比較好,比較知道同為創作人的需求,加上在圈子裡的號召力比較夠,丟出來的資訊也較容易被看到,具有多重的優勢。

「都出了事之後,大家才知道會有什麼問題」

蔣昕佑並表示,如果由這些組織主導,再來跟法律圈的人將知識與產業結合,就會是很好的模式。法律人常常是有相關知識,但卻不知道圈子裡的人有什麼需求,「都要創作圈裡有人去當先烈,出了事之後,大家才知道會有什麼問題。」

蔣昕佑認為,如果能由民間組織來處理,可以拿比較常遇到的狀況來開課程,或做成小知識圖檔、懶人包上網分享,而且創作圈的人可能也有比較好的設計、傳達能力;或者定期的有交流場域,比方說有人找家咖啡店,每周舉辦交流討論會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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