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上路 大同條款生效

中國時報【王玉樹╱台北報導】

攸關近70萬家企業的新《公司法》今天上路,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須定期向電子資訊平台申報持股一成股東資料,違者將被處以5萬到500萬罰鍰,且得按次連續罰。

至於俗稱「大同條款」、持股3個月,過半數以上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規定,動作快者今年12月中即可召集,可預期未來公司經營權爭奪會加劇。

這次公司法修法有彈性化、國際化以及公司治理強化三大主軸,經濟部昨說明173條之1,也就是「大同條款」的行使規則。商業司司長李鎂說明,持股3個月的時間點,是由「停止過戶始日」往前推3個月來算,依此上路後,8月中即持股者就可適用新法。

李鎂表示,如果有股東想行使這條權利,需向股務公司提出召集股東臨時會申請,此時須提供持股證明,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審核同意後,即會辦理股東會公告,這個程序約需半個月,最後公告日就訂為「停止過戶日」。停止日後約1個月即可召開,等於動作快者,12月中就可有依據新法召開的股臨會。

除大同條款外,此次修法配合洗錢防制措施,新增非公開發行公司須向「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定期申報,包括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一成的主要股東資料。

若未申報,就會依次裁罰5萬至500萬元。

她指出,這次公司法新法給予公司很多彈性,例如一年1次分紅,增為一年可分4次、可採無票面金額股、允許視訊股東會議等、未來發放股票對象可以擴及母子公司間的員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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