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破獲非法養禽場 最高裁罰330萬

新北市農業局表示,為提供民眾安全合格的肉品,飼養家禽達規模以上(500隻)依法應辦理登記,且須落實飼養環境衛生及各項防疫。
新北市農業局表示,為提供民眾安全合格的肉品,飼養家禽達規模以上(500隻)依法應辦理登記,且須落實飼養環境衛生及各項防疫。

新北市農業局表示,為提供民眾安全合格的肉品,飼養家禽達規模以上(500隻)依法應辦理登記,且須落實飼養環境衛生及各項防疫。

新北市農業局近日接獲舉報,新店山區疑似有一處非法養禽場占用國有地,環境髒亂不堪。立即邀集動保處、環保局、國有財產署等相關單位日前往查察,現場破獲飼養逾千隻雞鴨之非法養禽場,依相關規定最高可開罰330萬元。

現場查獲陳姓行為人,利用私人及國有土地飼養家禽逾千隻,以廚餘餵養雞鴨,沒有提供乾淨水源及飲食,環境髒亂;場內死雞死鴨隨地棄置未經掩埋處理,致惡臭不堪;且未架設防鳥網等防疫設施,違法事項明確,新北市動保處人員當場進行禽流感快篩採檢,所幸無驗出禽流感,立即要求業者改善飼養環境。

新北市農業局表示,依照畜牧法規定,飼養雞鴨等家禽若達五百隻以上,應辦理畜牧場登記,違法可依畜牧法第4條第1項及第39條第1項第1款裁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減養。另依飼料管理法規定,以廚餘飼養且未取得環保單位的再利用許可,可依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4款及第29條第2款裁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占用國有地部分,也由國有財產署依相關規定辦理。

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表示,為降低禽流感疫情發生,中央自104年公告家禽應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禽舍內,本案未設置雞舍,採山區開放式空間放養且未架設防鳥網等防疫措施,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4款可裁處最高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