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色警慘了!辦案3度強吻少女獲緩刑免關 但被判休職10個月

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新北市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江姓警員,在辦案時幫一名少女做筆錄後萌生邪念,去年2月到4月間,分別在對方及自己的住處3度親吻少女,少女懾於他的辦案權勢不敢反抗。新北地院去年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判江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確定;懲戒法院考量他的行為損害警方形象,判他休職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姓警員因為承辦案件接觸到少女,同時負責做筆錄,他明知該名少女滿14歲,卻未滿16歲,但他卻利用權勢犯案。他分別在去年2月8日下午在少女住處,及在他的住處客廳、陽台,3度親吻少女的嘴唇,少女因為他的警察身分,而不敢表示反抗或拒絕,讓他3度猥褻得逞。

新北地檢署偵辦時,江姓警員認罪,檢方將他依3個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新北地院依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折合易科罰金36萬元;他上訴後,新北地院仍維持10月刑度,但考量他與少女和解獲得原諒,因此給予緩刑4年。

不過,新北市警局及新莊分局均認定他有移送懲戒必要,將他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開庭時,江姓警員雖然沒有到庭答辯,但合議庭已能認定他的犯行。

懲戒法院認為,江姓警員坦承犯案,除了違反刑事法律外,他的行為也有違失,因此有必要懲戒,他身為警察人員,未能恪遵職守,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的信譽,

不過,懲戒法院考量他犯案後坦承,而且已和少女達成和解並履行全部條件,顯然已經有悔意,而少女在警方應訊時,也表明不希望他受到法律上的追訴。懲戒法院全部納入考量後,決定判他休職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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