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持刀隨機殺害騎士 兇嫌王秉華一審判死刑

男子王秉華去年4月間在新北市新店區持刀隨機殺害騎士,落網辯稱有3個人格,遭北檢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最嚴厲之刑。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送精神鑑定,認定王男犯案時並無精神障礙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且泯滅人性,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王秉華(中)疑情緒失控涉嫌持利器刺死林姓男騎士。
王秉華(中)疑情緒失控涉嫌持利器刺死林姓男騎士,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王秉華於去年3月13日晚間駕車偕妻外出,因用餐地點與妻子爭執,為發洩情緒、報復妻子不順從他意,持全長30.5公分料理刀下車,朝素不相識的林姓騎士背部猛刺一刀。

王秉華於去年3月13日晚間駕車偕妻外出,因用餐地點與妻子爭執,為發洩情緒、報復妻子不順從他意,持全長30.5公分料理刀下車,朝素不相識的林姓騎士背部猛刺一刀逃逸,

林姓騎士當時停在新北市新店區一家便利商店外,準備載下班的姊姊回家,遇害後坐在人行道上,望向王秉華背影並發出淒厲求救聲。但王男視若無睹駕車逃逸,導致騎士傷重,送醫不治。王男妻子持王男手機撥打電話報警,警方獲報後隨即將王男逮捕。

王男到案後否認殺人,辯稱有解離性人格,案發時與妻子吵架而理智線斷,腦袋一片空白,處於無意識狀態,雖知攻擊人是不對的,但無法控制自己,也不知道刀這麼利,以為被害人只會流血,直到開車逃逸都是無意識狀態。

王男還辯稱有3個人格,殺人時是另一個人格,第三個人格是小男孩。但檢方認定,王男有直接殺人故意,且王男並無憂鬱、躁鬱症狀,案發後刻意強調是精神病患,與就醫資料、實際狀態不符,顯屬脫罪之詞。

檢方認為,王秉華惡性重大、手段凶殘,視被害人性命為螻蟻,且以精神病企圖脫罪,使被害人家屬受二次傷害,犯後態度不佳,構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的「最嚴重之罪行」,依殺人罪起訴王男,建請量處最嚴厲之刑。

台北地方法院綜合王秉華案發前後反應、與妻子對話,事後表現情況,並參酌醫師證詞、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王秉華犯案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

王秉華雖然在犯後自首,但法官發現王秉華犯後駕車逃逸時,王妻不斷要求王男報警,一開始王男拒絕,後來王男將車子停在路邊,王妻打電話報警後,王男才向警方坦承殺人。

法官指出,王秉華是被動配合妻子要求才向警方自首,加上王男案發後未主動積極聯繫相關救護事宜,罔顧被害人即時救濟需求,可見王男自首並非真誠悔悟,是出於「情勢所迫」而不得不然,所以不依刑法第62條減刑。

北院認為,王秉華僅因與妻子爭吵,為宣洩心中憤怒,持刀以背後偷襲方式刺殺毫無關連的被害人,遷怒無辜,行凶動機極為惡劣,使被害人死前受到極度恐懼及因失血過多至死的折磨過程,行徑冷血,泯滅人性,視人命為草芥。

北院考量王秉華殺人動機、犯後態度等因素,如果判處無期徒刑或較輕刑度,非但不能還被害人公道,也不足以撫慰被害人家屬失親之痛,王秉華所犯殺人罪已罪在不赦,求其生而不可得,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北院已依職權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