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電價公式 建置中設備 台電可逐年攤提

工商時報【陳鷖人╱台北報導】 新版電價公式最快10月上旬出爐,根據目前方案,將允許台電將建置中的再生能源設備成本逐年提攤至電價中,另外,明確制定出台電提撥利潤須考量「穩定供電」和「節電減碳」兩種經營績效考評。 經濟部能源局昨(24)日舉辦「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公開說明會,為配合新版電業法,未來台電將會分成發電、輸配電業和售電業,3者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即是應收電費。 能源局局長林全能表示,最快8月上旬可對外公告新版電價公式,60天公告期後,台電就可依照新版公式提交成本報告,最快10月上旬經濟部會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 2周內台電就可依照新電價公式調整電價。 能源局電子組組長吳志偉表示,此次新版公式跟舊公式精神一致,但是合理利潤計算有些調整,新增「在建中固定資產」類目,可以逐年回收建置再生能源設備成本,讓台電有足夠資金繼續投資再生能源設備。 林全能解釋道,以往合理利潤計算考量「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就是等到設備正式運轉之後,再納入費率計算基礎,等於是一次性提攤,這次為了因應再生能源設備建置,才新增讓台電可以逐年回收成本。 林全能稱,台電很多電力開發計畫,時程長達5至8年,若放在最後一年提攤,一次性反映會讓電價驟升,所以才納入此機制。在建工程中逐年回收成本後,設備正式運轉後就不會再計入,不會有重複計算的問題。 新公式同時明訂出台電提撥利潤須接受考評,吳志偉稱,以前電價公式沒有詳細明定項目,只說要檢視台電經營績效,納入考評後,若台電未達考評績效,提撥合理利潤可能無法達到3至5%上限。 不過台電代表對於「節電減碳」考評有異議,認為再生能源發電受制於氣候因素,以再生能源發電量做考評機制不盡公平。 另外,輸配電部分,應依照國際標準,以電力品質做調度績效管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