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分署一紙通知 酒駕罰鍰17萬元速繳
臺北市一名男子於112年3月間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場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因此遭新竹區監理所裁處高達新臺幣18萬元罰鍰,僅繳納1萬元後即不再繳納,新竹區監理所移送行政執行。在扣押義務人財產之前,該男子到場刷卡,一次繳清17萬元罰鍰。
新竹分署收案後,迅速調查義務人財產,發現義務人名下有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房地產,土地公告現值近600萬元,且有來自上百家上市櫃公司的股利所得,初判義務人應有資力繳納欠款。新竹分署立即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寄發傳繳通知,通知義務人應於指定日期前繳清罰鍰,計畫如義務人於傳繳到期日經過後仍未繳款,將立即扣押義務人財產。
義務人擔憂財產遭執行,於指定日期前主動到場,刷卡一次繳清17萬元罰鍰。新竹分署呼籲,「五打七安」為政府重要政策,其中「道安」與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及道路交通秩序休戚相關,針對酒駕、超速、不禮讓行人等交通裁罰案件,皆會持續強力執行,違規者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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