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婦未走行人穿越道遭撞 兩人均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

新竹市一名張姓男子前年騎車沿鐵道路行駛時,因閃避不及而撞上直接穿越車道的沈姓婦人,兩人受傷送醫並互控過失傷害,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兩人均有責任,均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可上訴。

新竹市張姓男子前年騎車沿鐵道路行駛,與穿越車道的沈姓婦人發生碰撞,兩人受傷送醫並互控過失傷害。新竹地方法院(圖)30日判決認為,兩人均有責任,均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新竹市張姓男子前年騎車沿鐵道路行駛,與穿越車道的沈姓婦人發生碰撞,兩人受傷送醫並互控過失傷害。新竹地方法院(圖)30日判決認為,兩人均有責任,均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判決書指出,沈姓婦人前年11月間於鐵道路行走,欲穿越馬路到對向,但未走行人穿越道,而是直接穿越車道,當時張姓男子正騎機車行駛路上,閃避不及撞上,造成兩人均受傷。

判決書表示,張姓男子傷勢包含左肩、左膝、左手擦挫傷等,沈婦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腹部挫傷併腹水、右小腿脛骨骨折等。

法官審酌,沈婦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而逕行穿越道路,且行走於車道上並未靠邊行走,是肇事主因;張男騎車上路應要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用路人安全,但未注意車前狀況釀禍,為肇事次因。

法官表示,兩人發生車禍碰撞且均有受傷,所為均屬不該,加上考量兩人雖有和解意願,但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均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