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初審通過 銷售違法機上盒有刑責

台灣數位匯流網記者吳冠輝/台北報導

為了省錢,許多民眾會購買違法的機上盒在家追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凡有銷售、指導或協助安裝非法影音App者、及製造內建非法影音App的機上盒者,最高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目前市面上有許多中國製的非法機上盒,如「千尋盒子」在去年因播放侵權影片而遭到刑事局破獲國內的機房、查扣違法設備。這些非法機上盒號稱免月租費,只要購買盒子,就可以終身免費看劇。然而,這些非法機上盒業者並沒有透過合法管道取得內容授權,嚴重影響本土影視產業的權益。根據台灣OTT協會統計,台灣OTT業者一年損失超過280億元。

這類型的機上盒業者往往主張僅提供「硬體設備」,而在機上盒中並沒有預載任何侵權App,是消費者自己使用瀏覽器、YouTube等應用程式或自行下載非法第三方應用程式App使用,把盜版的責任推給下載的使用者。

機上盒通路業者也表示,機上盒上有NCC型式認證,依法許可在台灣販售。對此,NCC在日前公開表示,審驗機上盒器材應要求廠商在審驗證明上,加註器材的審驗範圍不及於器材後端連接網接取的影音內容。

有鑑於近年來出現各式新興之數位侵權型態,提供民眾便捷管道至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民進黨立委蘇震清、邱志偉提案修法,連署人包括立委許智傑、鄭寶清、莊瑞雄、陳曼麗、蔡培慧、何欣純、郭正亮、林俊憲、陳歐珀等18位立法委員。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在27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電腦程式提供者之法律責任: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例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APP),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

(二)配合修正增訂刑事責任:為有效規範不法電腦程式之提供者,如有違反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亦應科予刑事處罰,以有效遏止網路侵權行為。(修正條文第九十三條)

經濟部智慧局長洪淑敏表示,過去雖然《著作權法》可以處罰侵權者,但很多提供非法內容的犯罪者都在國外。修法後則可以直接處罰通路端,包括提供、銷售App及機上盒的業者,將更有利遏止此類侵權行為。

洪淑敏表示,修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使用網路提供非法內容等新型態的侵權行為,我們非常同意立委的提案方向。因為這類型的機上盒匯集了大量的違法內容,嚴重侵害著作權。因此,我們認為這應該也要負起刑事責任。

圖片來源:翻拍自立法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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