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舊換新退稅 無須申報所得

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拿到汰舊車換新車的退稅款,是否需併入年度所得額申報?財政部表示,該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所得額計0元,因此無須併入所得稅申報;但若消費者為營利事業,此筆退稅款因屬政府補助款,應要計入營所稅申報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局長蔡碧珍表示,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明定2016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的中古車,在報廢或出口的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汽車可減徵貨物稅5萬元、新機車減徵4千元貨物稅,但若原已繳納的貨物稅小於上述金額,則可減徵的貨物稅就以已繳納金額為限。 蔡碧珍說明,個人換購新車,其所領取貨物稅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為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其他所得」,但因該筆收入的成本及必要費用為100%,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所得額為0元,因此個人拿到該筆退稅款,無須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課稅。 但若是消費者為營利事業,此貨物稅退稅款因屬政府補助款,應將該筆金額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另外,消費者若委託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該局表示,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的貨物稅轉交給消費者,是屬代收代付性質,並沒有銷貨折讓單問題;若收付間無差額,也無所得課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