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老闆與高中女神婚禮後失聯20年 女方要求鳳還巢結果這樣

男女婚宴後吵架分手20年,女方突然提告要求確認婚姻存在,台北地院判決女方勝訴。(圖/報系資料照)
男女婚宴後吵架分手20年,女方突然提告要求確認婚姻存在,台北地院判決女方勝訴。(圖/報系資料照)

[周刊王CTWANT] 經營旅行社的65歲男子,24年前巧遇高中時期心儀女同學,隔年在五星級飯店舉辦豪華婚禮,還請曾任德國駐台辦事處代表擔任證婚人,婚宴後雙方大吵一架未辦結婚登記就分手,前年女方突然要求男方辦理結婚登記遭拒,提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根據當年雙方結婚時的民法舊條文規定,只要有公開儀式和2個以上證人,婚姻就生效,判決雙方婚姻關係存在。

已另有家庭的男方表示,1999年7月11日婚宴時,女方因禮宴的桌數多寡、對於宴客費用的攤付比例而斤斤計較,宴客結束當晚彼此發生爭執,隔天雙方分道揚鑣,20年來沒聯絡,不料女方2019年要求他辦理結婚登記,這是權利濫用,法院不應准許。

女方則主張,當年她與男方在某大飯店舉行婚禮並宴請賓客,雙方父母和眾多親友到場見證,男方還特地邀請曾擔任西德駐台經濟辦事處代表擔任婚禮證婚人,但婚宴後發生爭執未辦理登記,前年她要求男方與她辦結婚登記被拒才提告。

台北地院認為,根據2007年5月4日修正前的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不一定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男方與女方在1998年婚宴中有公開的結婚儀式,判決雙方婚姻關係存在,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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